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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bottom离婚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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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4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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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

接听时间: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饶奋斌(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潘先生:我和老乡应聘到江宁一企业做操作工,该单位在我们进厂时让我们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名。事后才知道,用工合同是与苏北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我们最低工资标准也比照苏北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保险也没按南京的标准缴纳。请问企业这样做合理吗?
饶律师:不合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因此,该单位不给你们执行南京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按南京的社保缴纳基准数额为你们缴纳社会保险都是违法的,你们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以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洪小姐:我是南京新港一家企业的员工,由于上班时间注意力不集中,违规操作,我给企业造成了财产损失。领导说依照规章制度要对我处罚两千元。当月发工资扣掉一千,实领工资不到八百。请问律师单位这样做是否合理?
饶律师:依据现行工资支付条例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依此规定,你实领工资不达南京最低工资960元的标准,因此企业这种处理是违法的,你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解决。
张小姐:我爸有套房改房,现在可以购买,他把申购权利让给了我,并按照单位的要求写了一份声明。此外,我爸还出了一半房款,我和老公出另一半,产权证办下来写的是我一个人的名字,请问这套房改房是否属于我的个人财产?
饶律师:不属于。依据目前《婚姻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虽然只登记在你一个人名下,你父亲如果没有明确表明所赠与申购房屋的权利及所赠与的一半购房款属于你一个人所有,其所作出的赠与行为法院通常都会认定是对你夫妻双方共同的赠与,也即认定该房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据此,这套房改房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你们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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