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孩子的房屋被妈妈卖了老人财产分割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10 07:14
人浏览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孩子的房屋被妈妈卖了
当事人状告房管部门(bumen),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房产证
金黔在线讯 遵义市民杨先生离异后遇到了一件很蹊跷的麻烦事,他称原本属于他两个未成年子女的房屋竟然被前妻采取伪造离婚协议、假冒签名,以及私刻相关部门(bumen)印章等手段到房管部门完成了买卖手续。2009年底,杨先生以“房管部门应对这一既成事实的‘买卖’承担相应责任”为由,将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遵义市房管局)告上法庭。近日,红花岗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房管部门为争议房屋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
房子“蹊跷”被卖
过户资料被指造假
据杨先生介绍,2007年他与前妻王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其中在财产分割方面约定:他们共同拥有的位于红花岗区新东门的一套面积58平方米的房屋归两个孩子所有,在孩子未成年前变卖或抵押房屋须经杨先生同意。后来,法院经过一、二审都认定房屋的处理权归两名子女所有。
但在2009年8月1日,杨先生忽然听说这套房子被前妻王某擅自卖掉了。将信将疑的杨先生赶紧到房管局查询,结果令他大吃一惊:房子已经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卖掉了,而在过户手续上还居然有自己的“签名”。
事发后,杨先生复印了这套房屋的过户手续,发现里面的“离婚协议”更改了多处内容,其中房屋处置一项被改为“此房只归王某所有”,而且上面杨某的签名也是假的。不仅如此,“离婚协议”上还盖有红花岗区民政部门的公章。2009年8月3日,经过红花岗区民政部门核对,证实房管部门保存的“离婚协议”与实际不符。
不仅如此,按照有关规定,房屋在买卖前应先通过居委会在房屋附近张贴公示文书,但该居委会从未针对杨先生的房屋出具过公示文书。
房管部门成被告
“过户审核”成庭审焦点
据此,杨先生一纸诉状将遵义市房管局(目前已经更名为“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告上法庭,状告房管部门“采信虚假公文,滥用职权颁证”。
红花岗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审理查明:在办理房屋转移过户手续过程中,杨的前妻王某向房管部门提供的“离婚协议”上加盖的民政部门公章是私刻的,有关表格上原告杨某的签名也是假的。同时,所谓的“居委会”公章也是假的。
“当事人在办理这套房子过户时,她向房管部门提供的资料是齐全的。”针对这件事情,房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这样说,“当时我们并不知道她提供的是假手续。”
法庭在审理该案时发现,在办理房屋转让过程中,房管部门是否应当对“离婚协议”的真假进行审核,同时进行何种程度的审核,是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
法院一审判决
撤销转卖后的房产证
红花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管部门应当具有对王某提供的产权证明即“离婚协议”进行审核的义务。本案中,从形式上看,房管部门的确无法辨认协议的真假,但应当合理的认识到该协议涉及利害关系人杨某,故应通知杨某到场进行辨认。如在无法通知杨某的情况下,应当依法进行公告。但庭审表明,法庭未认定房管部门进行了公告。
据此,法庭认为房管部门的颁证行为缺乏合法证据。程序违法,应予撤销。4月8日,杨某接到了法院一审判决书,判决撤销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买主”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



离婚财产分割是离婚程序的必经步骤,财产分割栏目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希望对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栏目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常见的法律问题,还有离婚赔偿和离婚经济帮助等问题的介绍。"[标签:推荐办公室]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