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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及法律规定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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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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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纠纷常见的有哪些?同居财产如何分割?非法同居要负什么法律责任?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2010年10月13日
   当事人:法官:杨宜文号:(2008)芙民初字第2762号
  原告戴某某,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长沙芙蓉区高岭小区8栋401房。
  被告杨某某,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长沙市芙蓉区高岭小区8栋401房。
  原告戴某某因与被告杨某某发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于2008年10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宜独任审判,于2008年11月10日公然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某某诉称:我于2008年9月19日与杨某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我享有房屋居住权至2008年过年之前。同时杨某某支付我2500元作为补偿,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电器数十件和日常生活用品未作明确约定。现杨某某经常用粗鲁和威胁的语言对我,我被迫在外租房生活,家中电器更是不准我使用。请求法院判决: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电器及生活用品;杨某某支付我2500元和房租1800元。
  被告杨某某辩称:1、我未给付戴某某补偿款2500元的原因是由于戴某某收取了家中所有房屋租户的水电费据为己有;2、我与戴某某离婚时双方已就所有财产进行协商,双方已经协商电器回我所有,我补偿戴某某2500元,同时7楼房屋的两年房租回戴某某。请求法院依照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判决。
  经审理查明:戴某某与杨某某于1998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2008年9月19日两人在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经协议登记离婚。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约定:1、关于子女抚养题目;2、关于财产及债务题目:对两人共同财产房屋进行了分割;3、其他:四楼住房内一切家具回杨鹤帆所有,杨某某自愿给戴某某贰仟伍百元做为日后开支所用。同时对双方的债务进行了约定。双方未对其它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另查明:戴某某与杨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有共同财产:美的大3P柜机空调一台,格力分体空调二台,创维彩色电视机、DVD影叠机、音响、小天鹅全自动洗衣机、扬子冰箱、热水器、嵌进式消毒柜、格兰仕微波炉、饮水机各一台,电饭煲一个、液化器灶及液化气罐两个,床上用品四套(包括棉被六床)。两人在离婚协议中对上述财产未进行分割。
  以上事实,有戴某某、杨某某的陈述,《离婚协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以为:戴某某与杨某某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两人均应履行。同时根据规定两人在登记离婚时尚未进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以分割。关于杨某某的辩称意见:1、两人房屋租户水电费的收取与《离婚协议书》没有关联,杨某某不能以戴某某收取了水电费作为不履行协议的抗辩理由;2、杨某某没有提交证据证实两人协议离婚时已对戴某某主张的电器和日常用品进行了分割,其提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故戴某某要求杨某某支付协议中约定的2500元补偿款和分割电器和日常用品的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戴某某在外租房居住是其个人行为,其要求杨某某支付房租用度1800元的请求,因双方没有约定也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来源:未知作者:c日期:10-07-17
  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格力分体机两台、创维彩电一台、DVD机一台、音响一套、格兰仕微波炉一台、饮水机一台、电饭煲一个、床上用品四套(包括棉被六床)回戴某某所有,以上物品杨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旬日内交付给戴某某;美的大3P柜机空调一台、小天鹅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扬子冰箱一台、热水器一台、嵌进式消毒柜一台、液化器灶及液化气罐两个回杨某某所有;
  二、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旬日内支付戴某某离婚协议补偿款2500元,逾期支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戴某某负担50元,杨某某负担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宜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回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续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回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同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解释(二)》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009年中国最新婚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回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续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回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同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用度;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回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回一方的财产。[page]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回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回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房产婚后夫妻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使用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函》
  若干题目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精神,原属于蒋松琴的婚前个人房产应视为他与徐文英的夫妻共同财产。蒋松琴往世后,应按先析产后继续的原则,把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出来的属于蒋松琴的那部分作为蒋的遗产,由其法定继续人继续。各自继续的具体数额,可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报告
  (苏法(民)〔1990〕字第104号)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审理的蒋家正、蒋淑芳申诉徐文英等人的析产继续案,因适用条文有两种不同意见,特此请示。





同居包括男女之间的结婚同居和非婚同居。非法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经常会产生同居财产分割等同居纠纷。同居纠纷栏目介绍了同居纠纷解决时常用的法律知识,希望对需要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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