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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三千年:购房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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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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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纠纷常见的有哪些?同居财产如何分割?非法同居要负什么法律责任?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2009年10月22日
  跟现代人一样,古人买房也有纠纷。都有哪些纠纷呢?我总结了四种。
  一、合同纠纷
  一是合同纠纷,就是有人在购房合同上玩猫腻,造成一方吃亏、另一方占便宜的局面,最后买卖双方掐起来了。
  古人会在购房合同上玩什么猫腻呢?
  两种猫腻:一是虚钱实契,二是虚假签名。
  虚钱实契,就是买主没给房钱,或者只给了很少的一点儿房钱,而合同上却写着给了卖主多少多少钱,房款付清,两不相欠之类的假话。
  《水浒传》里面就有虚钱实契这个词儿。当年在潘家酒楼上,鲁达问金翠莲:“你是哪里人家,为甚啼哭?”金翠莲说:“我被镇关西霸占了,他写了三千贯文书,虚钱实契,要了奴家身体。”就是说镇关西郑屠硬逼着金翠莲他爸爸金老汉签了一张卖身合同,合同上写的是卖身价3000贯,但是郑屠没给金老汉一分钱,就把金翠莲抢到家里做了小老婆。
  金翠莲说的虚钱实契,属于卖身合同纠纷,我们说的虚钱实契,指的是卖房合同纠纷,这两种虚钱实契性质不同,结果却是一样的,都是买主占了大便宜,卖主吃了大亏。
  在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三千年历史当中,大规模的虚钱实契猫腻发生在元朝初年。
  元朝初年,蒙古兵灭掉南宋,占了江南,很多蒙古官员跑到杭州一带买房。这帮家伙有权有势有武器,喜欢用刺刀向老百姓说话。本来一套房值50万,他们只给5万,你不卖,那么好,他们连5万也不给了,把刀架你脖子上,让你在事先写好的合同上按手印,再让你写一张50万的收据,然后你的房子就成他们的了。你要是胆敢反抗,他们就手起刀落,噗,你的小命没了。
  据元朝人孔齐记载,类似的现象在元朝初年大量出现,很多汉人官员纷纷向当时的皇帝忽必烈投诉,忽必烈怕汉人造反,发布了一道圣旨:禁止所有蒙古官员在江南购买民房。
  像这种用刺刀逼出来的虚钱实契现象,已经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了,而是严重的刑事案件。
  现在的房地产市场上有没有虚钱实契呢?也有。举个例子,开发商为了降低拿地成本,缩短审批时间,必须向手握实权的官员行贿,如果直接送钱送房子,很容易被查到,所以有些开发商就跟官员玩虚钱实契,购房合同上写的是一平米3万,实际上按一平米3千收钱,这样卖给某个领导一套100平米的房子,就相当于送给该领导270万的好处。这样的虚钱实契是变相的行贿,不会造成购房纠纷。
  购房合同上的虚假签名是怎么回事儿呢?就是买主替卖主在合同上署名,借此骗卖主的房子。
  举个例子。
  南宋有两个人,一个叫张光瑞,一个叫洪百四,张光瑞要买房,洪百四要卖房。张光瑞问洪百四:“你的房子多少钱能卖啊?”洪百四说:“10万文。”张光瑞说:“10万文太贵,我给你5万文好了。”洪百四当然不卖。张光瑞就打坏主意,自己写了一张购房合同,大意是洪百四自愿把房子卖给张光瑞,卖价是5万文。然后他自己签了名,又让儿子替卖主洪百四签了名。然后呢,他找到洪百四的两个傻儿子,每人送给他们两万五千文,让他们打了个“房款已清”的收条。这些前期工作做完之后,他带着一帮黑社会打手闯到洪百四家,撵走了洪百四,占了他的房子。洪百四年老多病,瞧见一帮黑社会上门,吓得心脏病复发,当场死了。
  洪百四的两个傻儿子收了钱,不敢吭声。这事儿让洪百四原先过继给人家的三儿子周千二知道了,周千二很生气,到县衙告了张光瑞一状,说他抢了我们家房子,还吓死了我爸爸。县官问张光瑞:“你是不是抢了人家房子?”张光瑞说:“那不是抢,是买,大老爷请看,我这儿有合同有收条,白纸黑字俱全,证明洪百四是自愿把房子卖给我的。”县官是个糊涂蛋,也不去鉴定那合同上的签名是真是假,就把原告周千二和被告张光瑞都关了起来。关周千二的理由是他诬告,关张光瑞的理由则是他带领黑社会强闯民宅。原告被告在看守所里待了个把月,染了瘟疫,都死了。
  这个案子中的张光瑞,就是个玩虚假签名的高手,如果不是他后来玩得太过分,把洪百四吓死,应该不会被关起来。
  早在北宋,也有人在土地交易中玩虚假签名。《宋史》第295卷记载了这么一个小故事:
  仁宗时,刘沆知衡州,大姓尹氏欺邻翁老子幼,欲窃其田,乃伪作卖券。及邻翁死,随夺而有之。其子诉于州县,二十年不得直。
  同样是玩虚假签名,这个姓尹的恶霸要比前面那位张光瑞更有耐心,他一直等到邻居去世才去收地,不像张光瑞,刚造完假合同,就去收房子了。
  刚才说,邻居的儿子告了二十年状都没有告赢,那么二十年之后能不能告赢呢?理论上说,不能。因为按照宋朝的法律,有两种不动产纠纷是不予受理的。哪两种?一、“契约不明者”,就是购房合同写得不清楚的不受理;二、“过二十年者”,就是距离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予受理。
  现在我们总结一下,古代房地产市场上发生的合同纠纷主要是由两种情况引起的,一是虚钱实契,二是虚假签名。
  二、价格纠纷
  古代房地产市场上除了有合同纠纷,还有价格纠纷。
  都有什么样的价格纠纷呢?一是买主强行压价所造成的纠纷,二是卖主在房子出手之后又去找后账所造成的纠纷。
  先说买主强行压价。还是宋朝的例子,宋朝宰相向敏中在开封买一套房,花了500万文。您会说,500万文一套房,这房子卖得可不便宜。不,按当时开封的房价,这套房子实际上能卖800万文,向敏中是依靠手中的权势,硬逼着卖主签的合同,属于强行压价,让卖主吃了亏。如果卖主只是个普通市民,那吃亏也就只能吃亏了,人家向敏中是当朝宰相,去哪儿告状也告不赢。可是这个卖主也很厉害,他是已故宰相薛居正的儿子。俗话说,老虎死了不倒架,薛居正虽然死了,毕竟做过宰相,宰相的儿子在京城跺一脚,那也是天下震动。薛居正的儿子在向敏中威胁之下签了合同,把房子低价卖了,怎么想怎么不是味儿,就去告御状,结果告赢了,皇帝狠狠地责罚了向敏中,让向敏中把房子退给了薛居正的儿子。
  这一桩购房纠纷记载于《续资治通鉴长编》第53卷,是典型的因为买主强行压价所造成的价格纠纷。
  再说卖主找后账。
  古人跟我们不一样,他们买房买地虽然也签契约,但是契约意识很差,尤其是卖主,常常觉得产业是卖不断的,我把房卖给你了,没错,可这只是暂时的,哪天我有钱,还会把它赎回来,而且不管房价涨了多少,我都要按原价去赎。还有就是,他们经常会毁约,合同上写的是一平米5千把房子卖掉,等真的按一平米5千卖掉了,他们又后悔了,找到买主说:“你看现在房价已经涨到一平米两万了,我当时按一平米5千卖给你,真是吃了大亏。按现在的行情,你一平米得再补偿给我一万五。”买主当然不肯再掏钱,于是他们就去告你。[page]
  类似的情况现在也有,不过不是卖主找后账,是买主找后账。年初买的预售房,还没有入住,当时买的时候是1万一平米,到年底,金融危机来了,房价大跌,跌到了8千一平米,于是这些业主们就去售楼部闹,说要退房,如果开发商不给他们退房,就得给他们一些补偿。这样的要求是不是合理呢?也许合理,也许不合理,但是不管合理不合理,法院不会受理,因为开发商并没有在你的购房合同上注明:保证房子只升值不贬值。
  现在房价降了,买主去找后账,法院不受理;古代房价涨了,卖主去找后账,法官受理不受理呢?
  答案是,受理。不但受理,而且支持卖主找后账。
  举个例子。清朝咸丰四年农历十一月,浙江萧山一位叫王本仁的先生卖了一幢楼,成交价是60两银子,当时跟买主签订合同,买主怕他找后账,特意在合同上注明:“不准回赎,绝不重找。”结果呢?一个月以后,房价涨了,王本仁觉得卖亏了,又委托房产中介找到买主,让买主再补交35两“找价款”。买主不干,王本仁一纸诉状告到县衙,县官很快做出批示,让买主再给王本仁35两银子,以做补偿。
  县官这样判案,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有。《大清律例》第9卷《户律·田宅》部分说:“若卖主无力回赎,许凭中公估找贴一次。”意思就是说,如果房子成交以后,房价暴涨,允许卖主按原价从买主手里把房子买回来。如果卖主没有能力买回来,允许他通过房产中介向买主索要一定的价格补偿。不过只允许索要一次,买主给了价格补偿以后,如果房价再涨,那么不管涨多少,都不许卖主再去找后账了。
  这条法律很变态,也没什么现实意义,但我总觉得它可以抑制炒房,假如清朝就流行炒房的话。
  三、亲邻纠纷
  现在的人买房之前,一定得调查清楚,调查什么呢?调查房子的权证是否齐全,质量是否过关。古代的人买房之前,也一定得调查清楚,不过主要不是调查房子的权证和质量,而是调查卖主,搞清楚他的家人、族人和邻居是否同意他卖房,因为在古代,一所房子能不能出售,并不需要通过物价局、房管局的批准,但却需要通过卖主家人、族人和邻居的批准。
  在宋元明清四个朝代的法律里面,都有这样的条文:
  A.诸家长在,而子孙弟侄等不得辄以奴婢、六畜、田宅及余财物私自质举,及卖田宅。其有质举者,皆得本司文牒,然后听之。(《宋刑统》卷13)
  B.诸寡妇无子孙,擅典卖田宅者,杖一百,业还主,钱主、牙保知情,与同罪。(《名公书判清明集》卷9)
  C.凡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买,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宋刑统》卷13)
  这些法律条文强调了这么四条意思:
  第一,晚辈卖房得由长辈批准。如果父母还活着,儿子买房必须经过父母同意。如果父母已经死了,那就得征求祖父母的同意。如果祖父母也都死了,那就去问问叔叔伯伯,征求他们的同意之后才能卖房;
  第二,寡妇卖房得经过孩子批准。如果孩子夭折了,或者没有孩子,得经过族长的批准;
  第三,一般人卖房,除了要经过本家长辈批准之外,还得征求一下邻居的意见,只有周边邻居都同意你卖了你才能卖;
  第四,凡是没有经过长辈、族人和邻居批准就卖房的,要治他的罪。买主和房产中介如果明明知道卖主卖房之前没经过长辈、族人和邻居的批准,还买他的房子,一样也要治罪。
  有了这些法律的保驾护航,卖主的家人、族人和四邻总是在房地产交易中找麻烦,不是故意刁难,不让卖主卖房,就是暗设圈套,等成交以后再去衙门告你,说你和卖主的交易未经他们批准,属于非法交易。
  《咸淳毗陵志》第18卷记载,宋朝大文学家苏东坡当年买过一套房子,成交价是500贯,钱都交了,忽然听说卖主卖房的时候,没有经过他妈批准,吓了一大跳,赶紧把房契退回去了,还找到卖主他妈说:“老太太,你儿子不经过你同意就卖房,真是不孝。我事先是不知情,才买了你们家的房子,现在知道了,这房我也不敢要了,还给你养老吧。”于是“还宅于老妪,而不索其值。”连那500贯房款都不要了。
  苏东坡这么做,究竟是傻?还是风格高尚?其实都不是,是他怕买了未经卖主长辈批准的房子,以后会造成购房纠纷。
  有必要说明的是,卖主征求亲邻批准,不能光征求到口头批准就算了,正规的做法是“以帐取问”,也就是拿一个小本子,把亲戚邻居的名字都列在上面,然后从族长老太爷到隔壁王大妈,让他们挨个签字。假如其中一个拒签,这房就别打算卖了。
  四、重复交易造成的纠纷
  第四种纠纷是卖主重复交易造成的。
  什么是卖主重复交易?就是指卖主把房子卖给你之前,已经卖给了别人。你不了解内情,交了房款,准备搬进去住的时候,才发现还有一个买主也要往里面搬,你说:“这是我新买的房子!”人家也说这是他新买的房子,俩人都拿出房契,才知道上了卖主的当,再找卖主,早撒丫子了。
  还有一种重复交易是这样的:卖主把房子卖给你之前,已经抵押给了别人。你不了解内情,交了房款,搬进去住了一段时间,忽然有一天债主上门收房,你才知道上当。
  这两种重复交易在古代都发生过。
  《全唐文》第996卷记载,在五代十国的后周时期,“庄宅牙人多与有物业人通情,重叠将店宅立契倚当、典卖。”就是说有些业主跟黑中介串通一气,先把房子抵押给当铺,拿走当铺的钱,再卖给买主。
  《大清律例·户律》第95条记载:“若将已典卖与人田宅,蒙眬重复典卖者,以所得价钱计赃,准窃盗论,免刺,追价还主,田宅从原典买主为业。若重复典买之人及牙保知情者,与犯人同罪,追价入官,不知者不坐。”就是说,如果哪位卖主把同一套房子卖给两个以上的买主,那么就按偷盗钱财的法律来治他的罪,并把房款还给后来的买主,房子则交给第一个买主。如果房产中介明明知道这个卖主在搞重复交易而不举报,那么跟卖主同罪,对卖主判什么刑,也对房产中介判什么刑。
  我觉得吧,在购房合同备案这个问题上,田文镜是对的,乾隆整个一白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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