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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如何保护私人财产保险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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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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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

海南网【主持人:
  沈海平检察日报社法律经济部副主任
  钱明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杨建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阚林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检察官
  高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杨矿生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秦兵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议题一:房屋拆迁是城市改造的重要环节,也是对被拆迁人(房主)的房屋所有权的改变,应当具有正当性。
  钱明星:城市发展需要拆迁,没有拆迁就没有发展,但是,我们不能把拆迁建立在对私有财产的侵害上。在我国长期的拆迁历史中恰恰忽视了这个问题,只是到了最近,我们才关心起私人财产权问题,但立法对此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严重一点说,现在有的房屋拆迁是一种大规模的、有组织的对私人财产权的侵犯,不但直接侵害了私人财产权,而且也引发了社会极大的不稳定,破坏了人们对法治的信心。
  ■议题二:在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和安置上,如何从程序上和实体上保护被拆迁人的财产所有权?
  主持人:当前开发商热衷于房屋拆迁的关键原因在于拆迁成本很低,而造成这一不公正结果的因素就是在补偿费用和安置问题上几乎是由开发商单方决定,房主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没有表达自己意愿、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实际上,补偿费用和安置就是房主丧失房屋所有权的对价,房主对此岂能没有发言权?
  钱明星:开发商是强者,房主是弱者,这一强一弱不仅表现在前者是有组织的经济势力强大的团体,还表现在信息的不对称上,前者拥有全面的信息。因此,应该有适当程序保障房主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主张自己的权利。首先,在房屋价格评估上,应取消由开发商聘请评估机构来评估的做法,采取公开、公正的程序如招标等方式来选择评估机构,保障公正评估。其次,应建立拆迁谈判机制,让房主和开发商有一个平等交流的机会,平等协商补偿费用和安置问题。在补偿问题上,完全等价有偿地补偿房主的损失是不可能的,完全满足开发商的利益更不应该,这里要贯彻适当补偿原则。适当补偿是从充分补偿被拆迁人利益的角度上而言的,补偿到什么程度才是适当的?这要结合具体情况而定。但可以肯定的是,拆迁补偿不仅要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损失,而且还要补偿被拆迁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当前房屋拆迁中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补偿数额过低,之所以过低,原因正在于只补偿被拆迁人的地上建造物,而不补偿其宅基地使用权。
  阚林:当前的房屋拆迁,由于行政权力的介入,加之有关拆迁补偿和安置都是由开发商一个人说了算,是霸王条款,被拆迁人同意也罢,不同意也罢,都得拆,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同时,由于一部分被拆迁人有搭便车的心理,开发商又推出一些“先搬迁先奖励”的措施,造成被拆迁人之间在补偿上的不公平。因此,为保障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公平,立法应允许被拆迁人成立被拆迁人大会,由其商同开发商选定拆迁评估机构,公平合理地确定拆迁补偿费用和安置方案。
  秦兵:《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关于补偿安置的规定非常不合理,它闭塞了被拆迁人获得民事救济的渠道。依据该规定,被拆迁人不满开发商提出的补偿安置方案时,开发商可以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若房主不服,其只能就此裁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以开发商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但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原则上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涉及合理性。因此,这对房主非常不利。
  ■议题三: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采取断电、断水等强行性措施是否合法?
  主持人:从法律上看,拆迁人和房主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双方地位平等,任何一方都无权对另一方采取强制手段,但在实际拆迁中,拆迁人却往往以断电、断水等措施强迫房主尤其是“钉子户”搬迁。这一做法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高卫:虽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强制拆迁制度,但并没有明确拆迁可以采取断电、断水等粗暴措施。应该说,当前开发商的这些粗暴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杨建顺: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采取断电、断水等强行性措施,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基本生活,关系到公民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在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拆迁人乃至行政机关都不能采龋当然,如果在大型公共项目开发过程中,遇到个别的真正的“钉子户”,从制度的层面看,在进行立法或者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可以考虑相应的应对手段。但无论如何,断电、断水等影响公民基本生活的强行性措施绝对不允许滥用!
  ■议题四:房屋拆迁中允许实行强制拆迁,即在法院判决前拆毁被拆迁人的房产,这一制度是否存在合理性?
  主持人: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开发商可以在房主提起诉讼前强行拆迁,由此导致的后果是:1.法院无法审查该补偿费用或安置是否合理,因为房屋已经被拆毁;2.迫使法院维持拆迁,因为房屋拆迁已成定局,无法恢复原状。这种强制拆迁固然有利于提高效率,但是否兼顾了公平?
  钱明星:这种强制拆迁是一种严重侵犯私人财产权的行为。个人的财产权,除了依照司法程序外,不被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剥夺。像强制拆迁这样可以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剥夺个人的房屋所有权,确实是违背法律原则的。
  秦兵: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房屋拆迁中的强制拆迁可以在法院审理前强行拆除房屋,房子都没有了,被拆迁人如何去举证拆迁补偿或安置不合理呢?被拆迁人的败诉也就在所难免了。
  高卫:为保障将来法院能够公正审理这类案件,我认为现在的强制拆迁应该受到两点限制。一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己不能进行强制拆迁;二是在强制拆迁时应进行证据保全,为以后判断拆迁是否合理提供依据。
  杨矿生:如果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而进行强制拆迁,应当说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如果为商业性目的而在法院判决前给予强制拆迁,这就有问题了。因为,第一,在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处于弱势地位,行政权力的介入应该保护弱者而非强者。第二,从法理上讲不通,开发商与被拆迁人本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商业性拆迁法律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凡双方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最终由法院裁决。行政部门事先强行拆迁,是行政权对司法权的粗暴干预。因此,虽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但是这一规定毫无道理,既不能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又违背了法治的基本原则。[page]
  特别观点
  ■严重一点说,现在有的房屋拆迁是一种大规模的、有组织的对私人财产权的侵犯。
  ■拆迁补偿不仅要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损失,而且还要补偿被拆迁人的宅基地使用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关于补偿安置的规定非常不合理,它闭塞了被拆迁人获得民事救济的渠道。
  ■虽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强制拆迁制度,但并没有明确拆迁可以采取停电、断水等粗暴措施。
  ■强制拆迁制度虽然有其一定的合法性,但还得和行政补偿制度和行政赔偿制度配套,否则就会成为侵犯私人利益的帮凶。房屋拆迁:如何保护私人财产
  新闻背景:
  《检察日报》2003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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