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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自由只是程序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19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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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表明,离婚自由作为一个程序性问题,并不直接涉及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实体性问题。

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对原告来讲,是期待胜诉或者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即胜诉权。它是民事权利主体请求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作出裁决,使自己的实体民事权益得到确认和不受侵犯的权利。《婚姻法》虽然并没有在程序上限制婚姻当事人提出诉讼的权利,但却严格限制了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达到离婚目的之实体权益。也就是说,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离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人民法院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可见,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都有诉讼离婚的起诉权和不同意离婚的抗辩权以及双方期待得到的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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