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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算侵犯名誉权中的诽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05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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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律依法保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害名誉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结合一则案例为你分析怎样才构成“诽谤”。



  一、某艺人父亲在微博发表的言论被经纪公司起诉侵犯名誉权

  某艺人与经纪公司因经纪合同发生纠纷的过程中,这名艺人的父亲在微博上发表了几篇文章,其中有控诉经纪公司管理混乱、克扣酬劳、不合理片酬、伪造合同、未进行培训等内容,在孩子输掉了官司后还发表了认为经纪公司涉嫌干预司法的言论。因此,经纪公司起诉这位父亲诽谤,侵犯了其公司的名誉权。然而,法院并没有支持经纪公司的诉求。

  二、法院不认为某艺人父亲构成诽谤,侵犯经纪公司名誉权的原因

  (一)在微博上列举经纪公司的一系列违约行为,并非故意捏造、散布虚构事实。

  某艺人父亲在微博上发表认为唐人公司管理混乱、克扣酬劳、不合理片酬、伪造合同、未进行培训等违约行为均属于经纪公司与某艺人解约纠纷案件中,属于提起解约请求的事实理由,也属于该案的审理范畴,即,上述事宜属于诉讼中的争议事项。这些争议事实以合同文本、履约事实等为基础,最终经过法院审理及判决,部分事实属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同,所以主张未得到支持,部分事实已经法院查实,因此某艺人父亲来并非故意捏造、散布虚构事实,不属于诽谤。

  (二)在微博上称经纪公司涉嫌干预司法,也未构成诽谤

  法院认为,作为案件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对案外因素是否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有所疑虑属于合理心态。而其并未明确指出经纪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司法,而是将其自己对案件事实的理解及相关判例相结合,得出其怀疑,亦不足以构成对经纪公司的诽谤。艺人解约的社会关注度极高,其父亲在案件审理期间公开质疑司法公正,其行为是否得当,不影响本案判决。

  (三)要构成诽谤,必须实际上使得被诽谤对象的名誉受损

  在孩子解约官司过错中发表此种微博,的确是被大量的转发关注。但是,从实际来看,对其微博发表的言论,公众中有支持者,有反对者,并没有使大众确信经纪公司就是这样的不堪,符合受到广泛关注的案件评论的一般规律;这个“诽谤”事件是由其儿子和经纪公司的解约诉讼引发,虽过程中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及评论,其微博言语也确有不妥之处,但是后来解约纠纷案件的生效判决已经给观众一个正确的答案,不能认定造成了经纪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因此,某艺人父亲在微博上的言论只是过激的个人意见发表,只要不违法,我们保护其言论自由。要认定诽谤,首先得证明的是故意捏造的假的事实,还需要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且捏造的事实与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否则,就算言辞多令人难堪也难以认定是诽谤,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当然,最后还是提醒大家一句,小心祸从口出。

(责任编辑:邝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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