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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后能否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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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0 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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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理力争,张女士终于获得了部分遗产。

  回顾本案,颇有令人扼腕之处:张女士和孙老太曾经想到过办理相关恢复收养关系的手续,无奈被公证处拒绝。理由是不符合收养法关于收养的相关条件:亦即被收养人的年龄条件以及收养人的抚养能力条件,由于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被收养人必须不满14周岁,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的能力,公证处即依据收养的条件否定了当事人恢复收养关系的申请。

  然而,如果刻板遵循收养法的上述规定,那么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一旦解除收养关系,就形成了“开弓没有回头箭”的局面,法律上断绝了再续天伦的机会,这无疑是不合情理的。

  其实,相关部门早已注意到这个法律漏洞,1993年《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可以办理恢复收养关系的复函》针对这个问题规定:“经公证处审查,如果解除收养关系是经公证机关公证或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的,且恢复收养关系确实有利于对收养人的赡养的,可予以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收养人可以不受收养法第六条第(二)、(三)项的限制;被收养人可以不受收养法第四条的限制”。

  但是,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和精神,司法部公证司的上述文件位阶过低,甚至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成年养子女恢复收养关系的问题仍然在法律上悬而未决,亟待立法部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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