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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权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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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0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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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属权的内容有哪些

  世界各国法律中,对亲属权并无专门的统一规定,而是散见于民法、诉讼法之中,我国法律亦然。概括而言,亲属权主要有以下内容:

  1.抚养、扶养权。

  《婚姻法》第22条、23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外)祖父母对于(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义务,抚养或扶养都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资助,同时也包括精神上的扶助、身体上的照护等内容。

  2.赡养权。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包括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其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的赡养义务。《婚姻法》第22条还规定了有负担能力的(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赡养也不仅限于经济上的资助,还包括精神上的安慰、身体上的看护等内容。

  3.代理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亲属之间有代理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3、14条的规定,有监护权的亲属对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代理权,《刑法》第98条规定,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此外,《民事诉讼法》第58条也规定了近亲属的诉讼代理权利,第78条规定了同住的成年亲属有代收诉讼文书的权利。

  4.申请宣告自然人状态权。

  即申请自然人失踪或死亡、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21条规定,宣告失踪以后,由其亲属对财产进行代管。《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死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对于宣告失踪和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律没有规定行使的顺序,亲属可以在被宣告人或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之前申请;而宣告死亡则有行使顺序,只有在其配偶或父母无法行使时,才可以由其他亲属申请宣告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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