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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是最重要的个人法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18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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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生命只有一次,人死不能复生,生命价值高于一切,生命权是最为重要的个人法益,因此,保护生命权是任何国家刑法的神圣使命。刑法对生命法益采取“绝对保护”原则,正常人、心理与生理有缺陷者;年长者、年幼者;病患者、生命力较强者,均毫无差别地受刑法的保护,这在世界各国刑法中都是一条通则。我国刑法对于生命权的保护一直给予高度重视,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了侵犯人身罪,该章的第一条就是故意杀人罪。此外,刑法还规定了旨在保护生命法益(而非婚姻家庭)的遗弃罪。在故意伤害致死、强奸致人死亡、故意杀害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故意杀害被绑架人或者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等侵害生命的,以及过失致人死亡的场合,都应当定罪处刑。

  第二,刑法对侵犯生命法益的行为,往往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对于故意杀人罪,刑法在法定刑设置上,将死刑置于优先适用的位置。在实施其他犯罪,并故意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往往需要数罪并罚,判处较重的刑罚。在司法实务中,即使在慎重适用死刑、严格限制死刑、逐步减少死刑的政策思路下,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较大的故意杀人行为,仍然会判处死刑,以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厉”的一面。

  第三,刑法在侵犯人身罪一章之外,针对其他严重犯罪可能附带产生死亡后果的情况,设置了相关的保护生命法益的规定。例如,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规定了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导致他人死亡的法律后果;在抢劫罪中,规定了抢劫致人死亡的,法定刑升格;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中,规定了相关行为导致死亡后果的量刑标准。

  总之,我国刑法通过设置大量条文,形成了以故意杀人罪为圆点,其他侵犯人身罪为内圆,其他保护生命法益的规定为包围圈的格局,来周延地保护生命法益。可以这样说,在中国社会中,侵犯他人生命法益,但对该行为却无法给予刑罚处罚的情况完全不存在。因此,现行刑法对于生命权益的保护是严密的,生命权在我国刑法中得到了充分尊重。

  当然,在我国,对于生命权的保护事实上还存在很多不足。但这主要是执法上没有正确、充分适用法律所致,而不是立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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