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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他人侵犯肖像权怎么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7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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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我们发现自己的肖像权被他人侵犯时,受害者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在此基础上也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被他人侵犯肖像权怎么办的详细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被他人侵犯肖像权怎么办

  1、被别人侵犯肖像权,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如果对方不采取相关措施停止侵权行为的话,那么最好就是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捍卫自己的合法利益。

  二、案情介绍

  成都晚报社未取得袁海鹰的许可,在其于2007年6月14日出版的《成都晚报楼市》(总第101期)特刊A14版中使用了袁海鹰的肖像照片,作为文章《成都:就是中国宜居第一城》的配图,该文章内容为介绍成都环境适宜居住,该刊物其他版面有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袁海鹰认为成都晚报社擅自使用其肖像照片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袁海鹰遂诉至原审法院。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关于“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关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本案中,大家注意到成都晚报社,在未取得上诉人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诉人的照片在房地产的广告画面上宣传,那么已经构成了本文所指的未经本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两个要件,所以事实上已经构成了对上诉人肖像权的侵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犯被害人的民事权利,那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关于“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所以被害人的损失的确定由人民法院依据侵权情节以及被害人受到的损失来确定。由于在本案中,被害人不能证明成都晚报社在房地产宣传画面上的正面宣传造成被害人的负面损失,所以人民法院只能要求被上诉人承担未经准许使用被害人肖像的一种有偿使用费,所以准确不能算之为对侵权人的赔偿,只能是补偿。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被他人侵犯肖像权怎么办的相关内容。我们在遇到被他人侵犯肖像权的时候,受害者一定要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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