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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失败致人损害,美容院该负付什么赔偿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4-19 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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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4月,韩某在某市靓丽美容院做激光祛斑美容手术。手术后韩某发现其面部出现褐色坑斑,即要求美容院承担责任。经美容院采取补救措施,仍无改变。美容不成反致损容,韩某精神极为痉,遂起诉要求美容院赔偿因美容失败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但是,美容损害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它既包括对受害人人身(容貌)造成的损害,还包括对受害人损容所带来的精神上的损害。因此,美容损害赔偿责任既包括对人的容貌即人身损害的物质赔偿责任,还包括对容貌受损而带来的精神损害的经济补偿责任。对美容造成的人身物质赔偿,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99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对美容造成的精神抽害应予赔偿,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未作明文规定,但是在《关于贯彻执行(试行)》第151条中规定:“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而获利的,侵犯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这实际上肯定了对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受到侵犯造成的精神损害适用经济赔偿。而美容失败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人的精神损害更是难以弥补的。因此,对这种创作和痛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更是应当的,并且这在有关美容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得到广泛的认同和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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