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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侵犯姓名权的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7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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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的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一般有非法使用、冒用、盗用他人姓名,并在此基础上谋取了不正当的利益。这话行为一旦被当事人追责则侵害人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有哪些侵犯姓名权的行为的详细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有哪些侵犯姓名权的行为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二、案情介绍

  原告A系某公司的股东、董事,在A未参加董事会的情形下,B董事直接在董事会决议等文件上伪造A的签名,致使A变成了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A认为,B的行为是公司职务行为,因此公司未经其同意而盗用其姓名,侵犯了其姓名权,要求法院确认上述盗用姓名的侵权事实,并要求被告公司撤回相关的工商登记,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在判定责任承担时,要充分考虑该责任履行的可行性,如果判令停止侵权,则B承担着变更或撤回工商登记资料的义务,但是B作为董事会成员之一,无权擅自作出变更或撤回的决定,此应属董事会的权力,出于对公司自治权力的尊重,即使法院向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董事会协助重新作出董事长的选任决定,若董事会不予配合,则工商资料就无法最终变更或撤回。其二,A的姓名被盗用,亦不必然导致董事会的决议无效,因为董事会决议按照投票原则进行决议,A在董事会的否决权可能并不会对多数决议形成障碍。其三,即使A的停止侵权诉请无法得到支持,A的相关权益仍可得到保护,其若想撤回载有盗用姓名的工商变更资料,可通过公司法赋予的相关权利向法院起诉。对于消除影响,需要以确实客观上存在不良的负面影响为前提,而本案中B盗用A姓名的行为,使A变成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并未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反而在形式上拓展了A在公司管理中的话语权,表面上提升了其在公司的地位及形象,因此也就没有判令B承担消除影响责任的必要。对于赔礼道歉,则主要以侵权是否存在为基础,只要侵权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就应该承担该法律责任,这是人格权侵权中所特有的责任承担方式,因此应判令B向A赔礼道歉。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有哪些侵犯姓名权的行为的相关内容。姓名权也是属于人格权,是法律规定每一个公民都享有且不允许他人侵犯的权利,否则将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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