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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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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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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惠国待遇是指授予国(也叫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或不少于授予国已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最惠国)的待遇。
实行最惠国待遇的结果是使不同的外国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内国享受相同的优惠和处于相同的地位。
  1、最惠国待遇的类型
  互惠的和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互惠的最惠国是指缔约国双方相互给予对方公民和法人以最惠国待遇。目前各国给予他国的最惠国待遇都是互惠的最惠国。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单方面享受最惠国待遇,这是通过不平等条约获得的一种特权地位,现在已不复存在。
  有条件的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在最惠国条件中规定,只要缔约对方未能在给予第三国某些优惠时,向它提供同等的报偿,它就不把给予第三国的优惠提供给缔约对方。因此,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都是互惠的,而且要求实质互惠。历史上,美国为了保护本国的经济利益,首先采用了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因此,它又称为美国式最惠国条款。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将给予第三国的待遇,也自动地、无偿地给予作为受惠国的缔约对方。欧洲国家普遍采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因此,又称为欧洲式最惠国条款。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与各国签订的最惠国条约中已几乎完全采取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目前世界各国基本上均采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有限的和无限的最惠国待遇。有限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双方将最惠国条款中的优惠权利限制在某些民事经济领域或一定的范围内,如仅限制在征收关税或发放进出口许可证的行政手续等。无限的最惠国待遇是指受惠国享受的最惠国待遇的范围是广泛的和不受任何限制的,涉及经济贸易的一切方面,如规定:“缔约任何一方的法人和自然人在另一方境内,各方面享受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法人和自然人的优惠待遇。”现今,各国都是采用有限的最惠国待遇这一形式,以避免因所给予的优惠权利过宽而对本国不利。
  上述各种形式的最惠国待遇往往是几种形式交叉在一起的。目前国际上最常用的形式是互惠的、无条件的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
  2、最惠国待遇的特点
  最惠国待遇必须由条约作出规定,而不能由国内立法来确定;国民待遇则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加以规定。
  最惠国待遇的受惠国可以根据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自动取得与第三国同等的待遇,无须再与施惠国另订新约或再作请求;国民待遇一般不涉及第三方,而且需在法律或条约中加以明确规定。


  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是限制在经济贸易领域,通过自然人、法人、货物、商船等所享受的待遇表现出来;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是在物权、债权、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事关系方面。
  最惠国待遇的作用是保证在内国的有关各外国之间的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地位的平等,从而排除或防止对某一外国公民和法人赋予的权利地位低于内国赋予第三国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地位;国民待遇是以内国人的待遇为标准,其作用是使在内国的外国人在某些领域内与内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相同。
  3、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是指那些不属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事项,这些事项主要有:
  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
  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
  特定地区的优惠待遇,如荷、比、卢三国之间的优惠待遇。
  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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