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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规范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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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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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系属中连结点的规定不同,冲突规范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一)单边冲突规范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系属直接指向应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法律适用规范,
  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规定,“不动产,即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我国1999年《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单边冲突规范是早期国际私法立法中常见的冲突规范的一种形式,而且多适用内国法。现代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实践表明,只是对某些在法律适用问题上需要从严掌握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才采用单边冲突规范的类型。
  (二)双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是指系属并不直接指出适用本国法或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标志,即只是规定一个抽象的待推定的连结点,只有依据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事实,将该连结点明确化之后,才能确立该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某一国的法律。
  如“侵权行为依侵权行为地法”,就是一条双边冲突规范,其中“侵权行为地法”是一个待推定的系属。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内国,就适用内国法;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某一外国,就适用该外国地法律。双边冲突规范体现了对等公平的原则,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本质,客观规定各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现代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和国际条约的实践表明,双边冲突规范在四种类型的冲突规范中占据首位。从发展的眼光来分析,双边冲突规范应在国际私法立法中所占的比重将越来越大。
  (三)重叠性冲突规范重叠性冲突规范是指对某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在系属中规定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适用规范。
如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35条第2款规定:“基于产品的缺陷或有缺陷的产品说明而提出的诉讼请求应适用外国法的,只有依瑞士法律准许给予的损害赔偿,在瑞士才给予赔偿。”因此,在瑞士提起的产品责任诉讼,只有依据法律指定的外国法和瑞士法都认为应该予以赔偿的,才给予赔偿。
  重叠性冲突规范所要适用的法律至少应包含两个,而其中必然有一个是法院地法。现代国际私法立法表明,如果立法者认为对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应从严掌握时,就会采用这种重叠性冲突规范的类型。
  (四)选择性冲突规范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它的系属指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仅选择其中一个加以适用的法律适用规范。


  依据选择适用是否有条件,又可分为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和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1、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对系属中指出的几种法律进行选择时有主次之分,选择适用后一法律必须以前一法律不能适用为前提的法律适用规范。如《日本法例》第20条规定:“亲子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若无父时,依母之本国法”。这一冲突规范中要求在解决亲子间的法律关系时,首先应该适用父亲的本国法,只有在父亲不在时,才适用母亲的本国法。
  2、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对系属中指出的几种法律进行选择时没有主次之分,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当事人可以任选其中一个法律而适用。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43条第1款规定:“在国外缔结的婚姻,如果婚姻缔结地国家认为有效,或者当事人其中一方的住所地国家、习惯居所地国家或国籍所属国家认为有效的,瑞士也承认其有效。”这表明,在瑞士境外缔结的婚姻,只要符合婚姻缔结地、当事人其中一方的住所地、习惯居所地或国籍所属国这四种法律中的任何一种,该婚姻都属有效。
  国际私法的立法实践表明,采用选择性冲突规范多是属于非强制性法律调整的范畴,如遗嘱的形式要件、外国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国际商事合同的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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