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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12-17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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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效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词之一,意味着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必须要做到尽快审结,避免拖延等情况的出现。但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会做出中止审理的决定。那么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二、刑事案件延期审理的情形

  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延期审理有以下三种情形: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对于辩护人当庭拒绝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以及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亦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此外,人民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合议庭亦应决定延期审理a所谓变更、追加起诉,是指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也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延期审理的开庭日期,可以当庭确定,也可以另行确定。当庭确定的,应公开宣布下次开庭的时间。当庭不能确定的,可以另行确定并通知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三、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

  (一)适用范围不同

  中止审理可以发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以后一直到判决作出以前的任何诉讼阶段,而延期审理则只能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

  (二)适用效果

  中止审理将造成本案诉讼程序的中途搁置,受诉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就本案的一切诉讼活动都应当停止进行;延期审理只是将本案开庭审理的日期拖延,有关诉讼活动并不因此停止,比如通知证人到庭。

  (三)恢复审理上

  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外,何时恢复诉讼,通常受诉法院是很难左右的;但是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之中,恢复审理的日期通常由人民法院确定。

  (四)法定情形是不同的。

  延期审理适用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情形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其他应对延期的情形。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的信息,由上可知,当在诉讼中出现当事人死亡或是其他有碍于诉讼进行的情况,法院是可以做出中止审理的决定的,待障碍消除后再继续审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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