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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青苗补偿款是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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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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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

被告人朱某、易某、张某分别系应城市陈河镇彭万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村副主任。2007年7月,武荆高速公路八标段三工区在该村附近施工,施工方需要临时占用彭万村49.8亩土地作为取土场,遂与彭万村协商取土以及赔付青苗补偿费事宜。接着,三被告人按每亩1500元的赔偿标准与施工方签订了青苗补偿协议,并分二次从武荆高速公路八标段三工区领取青苗补偿费73000元,然后再按每亩1000元的赔偿标准兑现给被占地的农户,截留的21900元款项以发放电话补助的名义被彭万村8名村干部私分。其中,朱某、易某各分得3500元,张某分得2800元。2010年3月,检察机关对朱某、易某、张某三名村干部涉嫌贪污一案侦查终结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被告人利用其担任陈河镇彭万村委会干部之职务便利,将武荆高速公路赔付给彭万村集体的青苗补偿款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截留部分以给村干部发电话补助费的名义私分予以侵吞,数额较大,对其行为是构成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主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以职务侵占罪定罪。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三被告人侵吞青苗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二是在程序上,法院能否改变检察机关的定性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一、关于三被告人侵吞村集体青苗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的问题。
  本案中,三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构成贪污罪,而是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两者在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
  二、关于法院能否改变检察机关的定性直接作出有罪判决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8月《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试行)》的规定,检察院能够直接受理侦查的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娶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行为。全国人大立法解释规定的是有条件的管辖,即只有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其所列举的七项公务时犯罪为检察机关管辖,其他情形则为公安机关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中规定村民小组长等村干部不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不可能构成贪污罪。因此,村干部即使存在侵占公共财产的犯罪行为,从主体和犯罪对象角度均不属检察院能够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范围。如果检察院以贪污罪侦查和起诉类似案件的嫌疑人,从侦查程序而言,职务侵占罪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由检察院取得的证据为非法证据,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案件如果不构成贪污罪,则人民法院应当从管辖权的角度认定嫌疑人无罪,而不宜直接由人民法院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如果检察院以贪污罪立案侦查该类案件过程中,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后不能确认嫌疑人构成贪污罪,则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重新侦查,以确保程序上的合法,以避免因程序违法导致对犯罪行为的打击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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