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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12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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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动产善意取得”、“第三人善意取得'在动产占有人非法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时,如第三人基于善意受让对该动产取得占有,则依法对其即时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一、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一)出让人无权处分;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指不知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的主观状态。我们这里所说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

  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例如,错误地认为动产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运送人是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并且依转让物当时的环境,他也不应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如果是对让与人的行为能力、代理权的范围、意思表示的瑕疵发生误解,不受善意取得的保护。

  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这里不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让人有权处分的确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参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这种善意。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与之相对应的就是恶意第三人。恶意就是第三人依当时的情况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无让与的权利。即根据当时的环境,依交易的一般情况,可以得出让与人无权让与的结论,则第三人应视为恶意。例如第三人以不正常的低价购买物品,如无相反的证据,应认为是恶意。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善意取得成立的条件: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全部内容,只要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并且取得时并无恶意,就成立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该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原所有人不得向其主张返还。

 

(责任编辑:陈墨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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