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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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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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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债的分类: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选择之债与不可选择之债,主债与从债

一、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划分的根据:债发生的根据不同。

合同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而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非合同之债是指合同以外依据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缔约过失之债。

二、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划分根据是:债的主体人数多少的不同。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债。

三、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划分的依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承受情况的不同表现。

按份之债,是指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者承担债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在多数人之债中,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债务人向其清偿全部债务,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的债。

法定连带之债:1、个人合伙债务(民通35条2款) 2、和活型企业法人联营的债务(民通52条后段)

3、代理商的连带责任(65条3款授权不明、66条3款恶意串通代理、66条4款第三人明知无权代理、67条明知违法代理) 4、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130条) 5、《民通意见》81条,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转托代理人有过失时,向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意定连带之债:双方法律行为(合同)设定,如为同一借贷,债务人明示对贷与人各负清偿全部贷款的义务

四、选择之债与不可选择之债

划分根据:债的标的能否选择履行。选择之债,是指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可以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确定一种来履行的债;不可选择之债又称为简单之债,是指当事人只能按照确定的标的履行的债。

五、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划分根据:债的标的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客体的债;如约定以一件古董、一幅字画、某幢房屋为债务人应当交付的标的物,即为特定之债

种类之债是以种类物为客体的债。如约定由债务人交付某种商标、某种规格的电视机若干台,某品种的大米若干斤等债。

六、主债与从债

划分根据:债之间的从属关系。

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债;(在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并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一个债)

从债是指不能够独立存在,依附于主债而存在的债。(在两个并存的债中,在效力上居于从属地位的债)

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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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份之债 债的一方主体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 连带之债 多数人之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2 简单之债 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 债的标的是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3 单一之债 债的双方主体各为一人的债,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比较简单 多数人之债 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的或者一方为一人,而另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 4 主债 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为前提的债 从债 不能独立存在而须以主债存在为成立前提的债 5 特定之债 以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的物即特定物为标的的债 种类之债 以不特定的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6 财物之债 指债务人须给付金钱或实物的债 劳务之债 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一般不能由第三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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