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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背着老婆借钱花 离婚被判债务独承担再婚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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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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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王女士与丈夫胡某(humou)的离婚官司正在进行之时,胡某(humou)的朋友因胡某向其借5万元未还而将胡某夫妇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日前,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借贷纠纷案一审宣判。由于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此借款为共同债务,法院认定胡某的借款为个人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故判决王女士不需承担还债责任,5万借款由胡某单方负责偿还。
  胡某的朋友起诉称,2006年4月及2009年6月,胡某先后两次分别向其借款5万元,由于碍于朋友情面,之前其一直未让胡某出具借条,也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直至2009年9月,胡某才向其就之前的借款补写了借条一张,但该借款至今仍未归还。认为上述借款发生于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而胡也称,其确实借款5万元,只是没有告诉妻子,该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因此理应由自己和妻子王女士共同偿还。可王女士则辩称,胡某从2005年3月起就到上海亲戚家居住至今,其二人之间几乎毫无来往和联系,对胡某在外面的债务,其一概不知,胡某称借款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开支并不是事实,此借款应属于胡某的个人债务,与其无任何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胡某在该案中不能证明王女士知道其向朋友借款5万元,也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确实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开支。胡某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事先未与王女士进行协商,事后也未得到王女士的追认,应系胡某个人单独行为。在该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王女士享受到其利益的情况下,该债务应为胡某的个人债务,王女士并无共同偿还的义务。同时,该债务由胡某一人负责偿也未损害其权益。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离婚财产分割是离婚程序的必经步骤,财产分割栏目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希望对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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