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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债务与主债务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6-14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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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债务来说也有主要债务与次要债务的区别,对于主要债务来说,它主要承担主要责任,并且主债务于从债务的区别,主要意义是在于从债主要承担着担保作用随主债的消失而消失。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从债务与主债务的区别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一、从债务与主债务的区别

  在票据关系中,存在着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

  那么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的区别有:

  (1)应主要承担票据债务的人为主债务人,应对票据债务及其他债务人为从债务人票据种类不同,票据及主债务人有所不同汇票关系中,如果汇票为不须承兑的汇票或应承兑但没有承兑的汇票时,出票人为主债务人。

  如果是已经承兑的汇票,则承兑人为主债务人,本票关系中,出票人为主债务人除主债务人以外,票据关系中的其他债务人均为债务人。

  从债务人的清偿债务,一般只能部分消灭票据关系所以,主债务人又可以称为最终债务人票据时效制度中将承兑人或出票人的票据时效规定为最长时间,主要原因即在于主债务人的原理。

  (2)主债务人与从债务人区别的主要意义在于:

  除了票据流通结束时正确付款以外,在票据追索中,只有票据的主债务人清偿票据债务,才能全部消灭票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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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债与从债是什么

  主债与从债是在担保合同中存在的概念。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债可分为主债和从债。

  区分主债与从债的法律意义在于:从债对主债起着担保作用,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它随主债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三、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

  依据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中止和延长,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从债务与主债务的区别问题的解答,我们不能随便的进行债务的责任承担,对于债务的从债来说主要是起了担保的作用,我们肯定是得承担相关的责任对于保证债务诉讼来说如果主要债务时效中断,那么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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