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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的概念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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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3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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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环境污染损害的概念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指环境由于人为原因而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特征上的不良变化而给人的生命和健康以及生产活动造成的损害。这类损害具有流动性、广泛性、持续性及综合性的特点。

  《民法通则》第124条明确规定了实施污染环境行为而造成公民、法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为人,应依法承担污染环境的民事责任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行为人已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
  污染环境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向大气、水体、海洋、土地、森林、草原等自然环境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活动中排放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噪声等。

  (2)行为人违反了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包括违反按环境保护法规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义务及违反了国家或地方法规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环境污染侵权行为须同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当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的破坏,造成财产的损失、人身健康或人身伤亡的危害后果时,其行为即具有侵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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