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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投票分配收益 农妇告生产队长侵犯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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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3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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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湖南邵东县罗彩霞被其同学王佳俊冒名顶替到贵州师范大学一事被披露后,一时间在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介上被热炒得沸沸扬扬,“姓名权”这个不起眼的法律词汇也随之变得妇孺皆知,耳熟能详。近日,广西区融安县一位农村妇女也以自己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为由,到法院提起诉讼。

  这位农村妇女名叫欧阳糠英,曾用名欧阳秀清,系融安县泗顶镇泗顶村人。2009年5月21日,欧阳糠英来到融安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其姓名权为由起诉其所在生产队的队长罗世章。

  8月4日,融安县法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罗世章是泗顶三队屯长,原告是结婚到三队的村民。原告结婚到三队后,由于在当地生活时间少,村民与之接触也较少。

  2008年11月23日晚,泗顶三队在泗顶村委办公室召开群众大会,讨论集体收益分配方案,对是否给予原告及女儿、队里唐璜妻子及儿子参与分配有争议,被告按群众意见由群众自己投票决定,由于不知晓原告和唐璜妻子的姓名,被告用信笺分别写下“同意给韦建文老婆和女儿的户主签名”和“不同意给韦建文老婆和女儿的户主签名”以及“同意给唐璜老婆和儿子的户主签名”和“不同意给唐璜老婆和儿子的户主签名”函头的纸张,由群众自己签名投票决定,最后多数户主签名不同意给原告分配,原告没有得到分配。

  原告据此认为被告侵犯姓名权,造成没有得到集体收益分配的损失,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干涉、剥夺原告姓名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侵害姓名权,是指干涉他人自主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或者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以及其他损害他人姓名利益的侵权行为。在本案中被告罗世章是为集体事务而用信笺分别写下“同意给韦建文老婆和女儿的户主签名”和“不同意给韦建文老婆和女儿的户主签名”函头字条,由群众签名投票,虽然没有直接用原告姓名称谓,但没用证据证明是被告知晓原告姓名而故意不予采用,被告在便函上对原告的称谓也是当地农村中的通俗称谓,而且被告的行为也没有对原告造成损害后果;原告没有能参与集体收益分配,是群众投票结果,与被告不书面使用原告姓名没有关联;罗世章的行为没有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

  综上所述,罗世章没有侵犯欧阳糠英的姓名权,因此原告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融安县人民法院遂于2008年8月17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欧阳糠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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