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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在手钱却被取走 储户告银行证据不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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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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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在郑州办的银行储蓄卡,却被别人从深圳市农信社自动柜员机上取走近2万元。郑州市民张先生一纸诉状把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存款及利息共计19911元。12月24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原告诉称,2009年7月,张先生去取钱时,发现银行卡内的存款余额不对,就拿着身份证到他所开户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环支行打印明细表。银行查询后告知,存款通过银行卡于2009年7月5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农信社分8次取现19 500元,花费手续费211元。张先生认为,银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的存款是被原告自己取走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后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因此张先生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

  银行辩称,原告取钱是事实不应由被告举证,应该由原告举证,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存款及利息,银行卡系原告持有并掌握取款密码,其银行卡内存款余额发生变化是在广东省深圳市农信社通过ATM支取,被告已及时尽到短信提示原告款项变化地方义务,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本次纠纷中存在过错,故原告是的诉请不成立。因此依法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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