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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合法不合理,法院应否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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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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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要: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原告刘永芳诉称:我的宅基地与被告王铁刚相邻,王铁刚的房屋现由其父王茂居住,我房屋四至已经过人民政府土地使用证确认。我为生活安全需要砌院墙到与被告相邻墙段时,被告以妨碍通行为由加以阻止,导致我至今未能将院墙建起,给生活带来重大隐患;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不得干涉我砌墙并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王铁刚辩称:我后院是王铁军,王铁军东侧是一条2.3米的伙道,如原告按其土地证所标尺寸垒墙,就侵占了我家伙道,使伙道变窄,影响我家通行,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茂辩称:我自1981年建北房后一直从北房东侧伙道通行至今已走20多年,该伙道与原告房后空地相连,因其垒墙侵占我家伙道,影响我家出行,所以才阻拦原告砌墙,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王茂与王铁刚系父子关系,同住一所宅院。原告刘永芳与被告王茂、王铁刚系东西邻居,刘永芳住东侧,王铁刚住西侧。王铁刚宅院东侧有一条南北伙道,该伙道北段宽为2.2米,南段与刘永芳家房后空地相连接。王茂自1981年建北房后一直从该伙道通行。2004年3月,刘永芳按其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标尺寸建其房后空地围墙时,因导致王茂家门口伙道变窄,王茂、王铁刚出面阻拦,双方发生纠纷,经村委会调解无效。刘永芳于2004年4月19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不得干涉砌墙。被告王铁刚、王茂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不能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刘永芳提交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北京房山区石楼镇大次洛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被告王铁刚提供的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大次洛村村民委员会现场示意图一份,本院调取的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大次洛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李仪证言及现场勘验笔录在案佐证,经庭审质证,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法律教育网 http://www.chinalawedu.com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相邻居住,相邻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刘永芳虽然持有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依据该使用证所标尺寸建起围墙后,确使被告王茂、王铁刚家门口伙道变窄,给其通行造成不便,由此引起双方的宅基使用权争议应由行政机关予以解决;刘永芳要求王茂、王铁刚停止侵害,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刘永芳的诉讼请求。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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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分析:

  此案涉及到两个本应高度统一的法律情形,通常我们所说的合情、合理、合法在这个案件中被混淆了。原告刘永芳所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合法的手续,而二被告所辩述的理由是合情合理的。就本案的审理结果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告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经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批核发的合法证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法院应予维护。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虽然原告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经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批核发的合法证件,但如果支持了原告的诉讼,那么势必影响了被告的正常生活环境,致使被告无法出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明文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依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所以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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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刘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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