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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型犯罪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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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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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盛怡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中盛怡和)及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监等4人,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涉嫌非法转让数家非上市股份公司原始股,合计1220余万股,涉及金额达4000余万元,于2007年11月14日被检方以非法经营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案被称为“北京市首例非法经营非上市公司原始股案”,而在上海等地,因非法经营非上市公司原始股股票,中介公司及其主管人员被判非法经营罪的案件已有多起。

  案情简介

  2005年5月26日,杨永等人注册登记设立北京中盛怡和。2005年4月至2006年9月,北京中盛怡和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接受多家非上市股份公司及股东的委托,向社会公开转让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在非法代理中,北京中盛怡和对外宣称,这些公司即将在海外上市,届时股价将增长几倍,甚至数十倍。在该公司蛊惑下,先后有390余人购买非上市股份公司股票1220余万股,涉及金额达4000余万元。

  检方认为,北京中盛怡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杨永等4人作为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为牟取私利,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触犯刑律,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6年12月16日,杨永等4人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22日,4人被逮捕,部分赃款被起获。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本案新闻回放:

  非法转让非上市股份公司股票,北京中盛怡和及其高管被诉

  中盛怡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望取得突破

  下面是大连唐雪松律师对此案的看法以及论点。

  笔者作为一名律师,出于对众多受害人利益考虑,下面就杨兆全律师的观点及做法提出如下意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条确定了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那么请比较一下,本案原始股投资人的损失应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仔细斟酌第一条规定,我们会发现,实际上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非常窄的,按照现在的规定,局限于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的人身损害,比如:因抢劫、强奸、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刑事案件造成的人身受损,并由此产生的医疗费、伤残费或者死亡赔偿金等。或者在抢劫、强奸、盗窃等案件中,对财物的毁坏,比如:因盗窃行为需要撬压门窗、割破衣物、砸损车辆玻璃等,可以要求附带民事诉讼。

  2、那么应该如何追索钱物呢? 规定的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可以看出,我国对犯罪所取得的财物,处理措施是追缴,即公安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同时,所起获的被害人财产,分别返还给被害人。或者在法院审判阶段,犯罪分子出于悔罪的表现,积极返还赃物、赃款,以其得到法庭从轻处罚的效果。可以看出,这里的返还是基于公安机关的办案缴获和犯罪分子的主动缴纳,被害人在此问题是没有权利的。所以在该条后半段告知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3、本案应该如何处理?首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不可以的,一般来说,法院是不会受理的。那么如杨兆全律师的观点,‘只能等到刑事案件判决完毕并生效后,民事赔偿诉讼才能开始’。如此会存在这样问题,本案的主要犯罪人和单位在被刑事判决后,法院会对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罚罚金的判决,将该单位及涉案个人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收缴国库,那么会极大的影响各位被害人的利益,涉及到是否能真正索赔到位的问题。各位被害人刑事诉讼结束后再提起民事诉讼,也许只剩下一纸空文了。

  4、建议本案的处理方式。首先要查看各位的购买协议,根据协议查找线索,直接开展民事诉讼,虽然我们对同时存在刑事和民事的案件一般要求是先刑事后民事,但该条适用是有要求的,并不是每个案件都会因为刑事案件存在而停止民事审理的。如本案,股民们所要求的是按照协议返还集资款,而刑事部分是对中盛怡和案件的主要人员违法情况的审理,其审理的结果与民事部分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所以民事部分不需要等待刑事案件审理后才能审判,完全可以按照购买协议进行诉讼,并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提出要求,防止因将财产罚没导致民事部分无法执行。在民事赔偿和国家收缴相冲突时,民事赔偿还是占先的。

  5、对于‘杨律师的“关于纠正原始股案件重罪轻判的紧急建议”得到了司法机关的高度关注’一条,持保留态度,虽然中盛怡和案件中的被告人实在可恶,如能重判令人欢心,但如出于对各位股民负责的态度,奉劝一句,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是对被害人有利的,更有利于得到赔偿,从第一条看出,被告人为了从轻判罚往往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

  以上系大连雪松律师(13214286077)个人法律观点,仅供法学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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