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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妈妈未婚生子 婴儿状告生父索要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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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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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刚刚成年的周小姐认识了来京打工的吴某,二人发展为恋人关系并开始同居。次年,周小姐生下一男孩小郎(化名),后来双方产生矛盾分手。日前,刚刚七个月大的小郎将自己的亲生父亲诉至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每月给付自己生活费800元。

  周小姐作为小郎的法定代理人在庭审中称,2009年小郎出生后吴某不管不问,未尽一个做父亲的义务,故起诉要求吴某每月给付800元生活费。

  被告吴某辩称,他肯定会管小朗的,但自己现在每月只有1400元的收入,只能承担每月200元的生活费。

  诉讼中,双方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始终未达成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抚养小朗是双方的法定义务,且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权利,吴某是小朗的父亲,理应对小朗尽抚养义务,但小朗要求的生活费数额过高,生活费的给付数额应根据吴某的实际给付能力确定,故作适当调整,具体给付数额酌定。后法院判决吴某每月给付小朗生活费330元,至小朗独立生活为止。

  【法官析法】: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小朗的生父未对小朗尽到抚养义务,理应承担小朗的生活费用,直至小朗独立生活时止。

  来源: 中国法院网北京顺义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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