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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修改 个人阴私成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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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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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评话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独家观点」

  应该将该法条中的“国家机密”改为“国家秘密”,“个人阴私”改为“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改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法律较真」

  机密和秘密,隐私和阴私,这两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差别很大,同时,《组织法》的规定和我国民事和刑事法律的规定相冲突,因此对相关规定有必要作出修改。具体理由如下:

  隐私与阴私不同。《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解释,隐私是指不愿告人的或者不愿意公开的个人的事。阴私是指不可告人的事,多指不好的事。隐私和阴私系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隐私的外延要大于阴私的外延,隐私的内容不一定是不可告人的事情,还有很大一部分内容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比如个人婚史、经济收入等都系隐私的范畴,只要公民不将其公布于众,其他人就无权过问或者干涉,这就是公民的隐私权问题。我国法律非常重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对此作了规定,并且使用的是“隐私”一词。

  秘密与机密应严格区分。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的解释,机密作形容词用时,作“重要而秘密”讲;作名词解,指机密的事。秘密作形容词用,指有所隐蔽,不让人知道的(跟公开相对);作名词解是秘密的事情。根据我国保密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从词义上看,机密和秘密的内容存在差异,从现行法律规定讲,立法者对秘密、机密和绝密三个概念作了区别使用,因此,《组织法》不加区分地使用“秘密”是不妥的,应该与上述法律保持一致。

  不是所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我国刑事法意义上的“未成年人”包括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同。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成为所有犯罪的主体。而根据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8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相应地,为了保护犯罪未成年人,在审判制度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从而在审判方式上与犯罪成年人所适用的审理方式区别开来,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给予了区别保护。所以,只是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才必须不公开审理,对年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案件,法院可以酌情采取公开审理的方式处理。据此,《组织法》也应作出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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