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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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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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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5月14日起开始生效。《补充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执行《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关于认可及执行民事裁判与仲裁裁决(仲裁判断)的有关规定,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做出的又一重要司法解释。

  《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案件管辖、举证责任、财产保全、审查程序、审判组织、申请认可及审理的期限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对于规范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案件的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两岸经贸、文化、社会交流与合作,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被认可的台湾法院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于5月14日开始生效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明确写明了被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从民事案件大的分类上,《补充规定》明确申请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对传统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海事等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无论上述哪一类民事案件,均可依据《规定》和《补充规定》申请认可;在适用范围上,《补充规定》明确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和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的,适用《规定》和《补充规定》,从而将这5类文书的申请认可程序归于统一。

  设定财产保全制度加大台湾地区民事判决认可力度

  《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加大了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认可的力度,最大限度地为申请认可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便利。其最大亮点就是设定了财产保全制度。

  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补充规定》还把当事人申请认可的时间由1年延长到2年。此外它还规定,2年内因发生不可抗拒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不能提出认可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为解决申请人所提交的民事判决书的真伪难以辨认,部分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是否确定不明确,申请认可的被执行财产是否存在不清楚等问题,《补充规定》规定申请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以防止在认可程序中出现错误,或者认可以后判决确认的被执行财产不在大陆地区,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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