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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之剑捍卫残疾人合法权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17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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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今为止,我学习并应用法律已整整13年了。学法用法的苦与乐成为了我人生中最充实的部分。

  难忘大学图书馆里的思想遨游、准备司法考试时的秉烛夜读、参加省级机关法律职位公务员考试时的踌躇满志……更难忘省残联领导找我谈时说的一番话,于是我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去省残联工作。因为,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需要有包括法律专业人士在内的残疾人工作者去维护。

  在从事残疾人事业的岁月里,我深深地感到,学法用法对于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是多么的重要,而我能为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学以致用,又是多么地幸福。

  记得刚进残联时,我从事残疾人信访工作。有一天,来了一位衣衫褴褛、心急如焚的肢体残疾人。我立刻给他倒了杯水,接着他一边抽泣一边讲了上访的缘由。这位残疾人靠在当地摆个修鞋摊勉强维持生计,日积月累攒了两万元,准备给孩子上大学用。一年半前他经不住一个顾客以高利息为诱饵,把自己的血汗钱借了去。后来借款期限到了,因他孩子要入学急需用钱,于是他要求推迟归还本金和当年利息。

  没想到那个顾客欺负他一个残疾人,以手头紧一拖再拖……听完他的哭诉,我深深地感到了自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我来残联工作是为了替残疾人维权,同时我又提醒自己:给残疾人维权,一定要注意替他们节约维权成本,包括金钱上的和时间上的。我分析了这个案子和当事人的情况,这个残疾人的经济状况比低保要好点,但不够法律援助的条件,也就是说走诉讼程序打官司的话必定要请律师。因为他本人缺乏法律知识,也因为残联系统尚未建立公职律师制度。这样他必须花律师费和诉讼费,一个诉讼程序下来方可得到一张有执行力的判决书。为了用最小的成本和最快的速度帮助他解决问题,我运用法律知识帮他出了个主意。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支付令程序,这是一种诉前性质的略式程序,具有非诉讼性和简易、灵活的特点。它不必经过辩论、调解和裁判等程序,而是经过书面审查,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于是,我帮他写了一份支付令申请书。他将信将疑地回去了。不久以后,他打电话来表示感谢,说钱已经拿到手了,要送锦旗来。我说:“不用了,你还不如把这个钱花在买法律书上。学点法律知识,这样就不怕谁再来欺负你。”

  后来,我的工作中多了一些内容,那就是从事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从源头上为残疾人维权。残疾人保障法第六条规定:“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这是法律赋予残联组织的权利。为了行使好残联组织的权利,每次征求立法意见时,我总是反复斟酌,既结合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的实际状况,又在整个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考虑。

  2008年《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修正,批准机关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发文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我作为该文件的起草人,发现修正文本草案第十四条第四款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主体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老年人,于是建议将“盲、聋、哑”改成“残疾人”,理由是:法律援助制度体现的是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爱。残疾人是特殊困难的弱势群体。残疾类别除盲、聋、哑外,还有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肢体残疾。从总体上说,后三种类别的残疾人能力并不比前三种类别的残疾人要强,困难也不比前三种类别的残疾人要少。建议得到了立法机关的采纳,扩大了受益主体的范围。

  随着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我更加认识到普法的重要性。

  在浙江省庆祝第17个“国际残疾人日”之际,我们省残联联合省内十几家新闻媒体,共同推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经过周全的考虑,我出了50道知识覆盖面广、旨在宣传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题。活动启动后,省内外5万余名同志参加了活动。

  我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个人资历的增长,会有越来越多的机会让我能够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

  我要成为法律利剑的善舞者,为此,我首先必须是一个持之以恒的法律利剑的磨砺者。法律的海洋是如此深邃而有魅力,足以让我一辈子流连忘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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