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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宣判的判决书不必送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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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8 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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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至听说男方再婚,女方找到法院,才见到离婚判决书,而此时,距离判决书上标注的时间已近300天。法庭负责人解释说,案件属于定期宣判,只要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有签字,在约定日期内,该判决就生效,“不用必须将判决书送达”(3月29日《燕赵都市报》)。

  这是发生在河北省平乡县的一桩奇案。法院的判决书不必送达当事人就当然生效,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吗?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直接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多种送达方式,并且对每种送达方式都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其中,只有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邮寄送达。就判决书的送达问题,本案法官解释说,判决书曾通过邮寄送达。但是,事实上,本案当事人女方的居住场所不难找到,不存在送达上的困难。何况,即使邮寄送达法律文书,也应该有邮寄回执,但报道说法官拿不出邮寄回执,那又如何证明判决书已经送达了呢?

  “定期宣判的不用送达判决书”的说法也是错误的。定期宣判这个词出现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是与当庭宣判对应的一个词,指开完庭后不是当庭马上宣判,而是择日另行宣判的意思,同时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而作为当事人的女方时隔300天才闻听判决书,其当庭接收判决书和在法定上诉期间内上诉的诉讼权利无形中都被剥夺了。

  因此,笔者认为,“不必送达的判决书”在诉讼程序上,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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