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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文书确有错误可请求法院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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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8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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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读者问:张某因做生意流动资金不足,向李某借了6万元。我与张某、李某都挺熟,因此便应邀帮他们在借钱的字据上以见证人的身份签了名。事后,他俩拿着字据去做了公证。后来,张某做生意赔了本,无法归还借款。李某拿着公证过的字据说我是这笔借款的保证人,要求我帮张某偿还借款。我是在“见证人”处签的名,怎么却公证成了“保证人”。请问,公证文书弄错,我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公证书无效吗?

  答: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如果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你承担保证人的责任,你可以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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