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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学习未获毕业证引纠纷 法院经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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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8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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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了学费,各科考试合格,修完全部学分,方某等四人本应该在2007年6月拿到的毕业证书,却到如今杳无音讯。

  3月31日,浙江金华婺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方某等四人诉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与张寿眉(原湖北函授大学金华函授站负责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经查明:2004年12月、2006年8月,方某等四人通过《金华日报》刊登的“湖北函授大学金华函授站招生广告”,到第一被告在金华设立的教学点(第二被告张寿眉处)报名相应学科的学习,学制二年。根据规定分别在2007年和2009年可以拿到毕业证书,却一直未拿到,但同一批的其他同学都已拿到毕业证,后经多次催促,张寿眉出具承诺书,答应在2009年7月保证办好毕业证,否则退回学费。到2010年3月份,毕业证一直杳无音讯,方某等四人诉请法院判令第二被告退还学费,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方某等四人在庭上出具学费、报名费发票,加盖“中国地质大学成教学院金华教学站”印章的证明书,张寿眉本人出具的承诺书,2002年、2004年《金华日报》刊登的“湖北函授大学金华函授站报生广告”等书面证据。

  第一被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代理人答辩称,其一,中国地质大学没有设立过金华教学站或金华教学点的办学机构,亦没有录取方某等人并收取费用的行为;没有刻制、使用过“中国地质大学成教学院金华教学站”、“中国地质大学金华教学点财务专用章”印章的行为;没有以“中国地质大学成教学院金华教学站”的名义向方某等人出具过证明文件;并查实此期间方某等人学籍系注册在商丘师范学院名下,不是地质大学录取并进行了学籍注册的学生。故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其二,本案第二被告张寿眉不是地质大学工作人员,与其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故第一被告没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出具了相应的证明材料

  庭审中,张寿眉承认在金华设教学点没有经浙江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刻章也没有在公安机关备案,学费报名费的发票是以金华双溪文化补习学校(法定代表人张寿眉)名义开具。而对于为什么其他学员拿到毕业证,而原告等四人却没有拿到?为什么声称以中国地质大学名义招生,而学籍却注册在商丘师范学院名下?以及其中复杂关系等问题,张寿眉一直未作出明确答复。

  庭审结束后,鉴于此案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主审法官在征得各方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张寿眉于4月20日之前全额退还方某等四人学费和报名费共计27710元,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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