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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药品在医院销售被诉 侵权方担责医院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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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8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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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赵树生经多年研究,探索出了从草药岩陀中提取有效成分用于消炎镇痛的方法。2000年6月该专利获得授权,后被应用于新药“岩鹿乳康胶囊”并进入市场,这种药对乳腺小叶增生等具有疗效。赵树生介绍,一次自己偶然发现,在昆明某医院“岩鹿乳康胶囊”因价格不具优势被一种叫“岩鹿乳康片”的药“挤”出了医院。反复对比后赵树生认为“岩鹿乳康片”侵犯了自己的发明专利权,遂将医院和“岩鹿乳康片”生产方贵州百祥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院。

  百祥制药认为,自己的制药方法与专利不同:比如提取前没有粉碎,提取过程中加热回流的次数、时间都不一样,因此不构成侵权。

  昆明市中院一审驳回了赵树生的诉讼请求。

  赵树生上诉后云南省高院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问题属专业技术问题,应当委托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结果,两药的技术特征存在多项等同,是否有粉碎环节是侵权与否的关键;一系列证据表明百祥制药在回流提取岩陀前有粉碎环节,其技术特征与赵树生的专利特征吻合;医院和百祥制药均侵犯了赵树生的专利权。据此云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医院进货渠道合法故不承担赔偿责任,百祥制药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30万元,支付6.5万元的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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