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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里胡涂存错款 卡主不当得利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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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8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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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8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张玉中返还原告刘文众现金5000元。

  2008年7月19日,原告刘文众到新野县某银行存款,当时把一张储蓄卡及现金5000元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后银行工作人员给原告出具一张储蓄存款通知单。原告当时有急事没细看,后原告得知自己存款的储蓄卡户主是被告张玉中,储蓄存款通知单上也显示是存入张玉中帐户上5000元。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该款,被告拒不返还。无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其误存入被告存折上的5000元。依据原告的申请,法院调取了原告当日在银行签字的银行储蓄存款凭条一张,证明原告确实于2008年7月19日往被告帐户上存入5000元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应当将取得的5000元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南阳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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