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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擅自变更子女姓名 父亲起诉恢复原名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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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8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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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9日,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判决了原告李某诉被告常某变更抚养关系、子女姓名权纠纷一案。

  原告李某与常某于2003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2004年11月10日婚生一女起名为李小萌,并且该女出生医学证明填写的姓名为李小萌。2004年12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女儿李小萌随母亲常某生活至今。2005年4月4日,被告常某在派出所单方为其女办理入户手续时将其姓名登记为常小霞。2005年10月17日,本案原、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李小萌随其母常某生活,在此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婚生女的姓名为李小萌无异议。2006年11月26日,被告常某通过派出所在其女常小霞的曾用名一栏中添加“李小萌”的名字。原告李某发现此情况后,将常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常某将女儿的名字由常小霞变更为李小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常某婚生女出生后,起名为李小萌,双方当时没有异议,后两人发生矛盾分居,被告常某在未征得原告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将女儿的姓名登记为常小霞,侵犯了原告李某的监护权,故对原告李某提出要求常某将婚生女的姓名由常小霞恢复为原名李小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文中名字为化名)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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