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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办学资格却承诺颁发学历证书 一学校被判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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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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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许先生诉称,海淀区康明教育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康明学校)向其承诺保证其在2007年12月至2008年2月前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证书,故其向康明学校交纳了学费12500元及报名费500元,共计1.3万元。但事实上,康明学校并没有相应的办学资质和条件,故其至今未兑现其承诺。故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学费、报名费并赔偿相关损失。康明学校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法庭经过审理认为,许先生报名参加康明学校举办的培训活动,并已交纳相关费用,双方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教育培训合同。康明学校就应该按照《报名须知》上的承诺组织培训。但康明学校收款后并未能履行培训义务,已构成违约,法院判决解除双方间合同。康明学校应将收取许先生的学费等费用退还,并赔偿因其违约给许先生造成的损失。故许先生起诉要求康明学校退还学费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支持。许先生要求赔偿2000元机票损失,该损失非直接损失,故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康明学校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对此法院缺席判决。最后,法院判决解除许先生与康明学校形成的事实上的教育培训合同;康明学校退还许先生学费1.3万元并退还利息244元。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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