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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留宿厂外出车祸 劳保局认定工伤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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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8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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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女士是江宁某服装厂的工人。2008年7月5日下午6点50分,她骑助力车下班途中,与一辆大巴发生碰撞,摔伤了头部。2008年年底,江宁区劳保局认定她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属于因工受伤的情形。

  江宁某服装厂不服此认定,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但复议结果维持了原裁定。2009年年初,江宁某服装厂将江宁区劳保局告上法院。

  “公司已经为她安排宿舍,她应当在公司住宿,可她偏偏跑到外面去住,结果出了事,不是自己的责任吗?”江宁某服装厂认为,李女士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不是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员工一定要住在单位安排的宿舍里,李女士有权选择在厂外租房居住,她在回住处的途中出车祸,符合下班的合理路线。据此,维持了劳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审理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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