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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放贷欲图谋不义之财 九年讨债一朝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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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9 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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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广西天等县人民法院龙茗人民法庭调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许某与被告孔某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孔某限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许某借款本金13000元。

  原告许某与被告孔某分别系龙茗镇与上映乡街上人。原告许某做生意多年,积蓄了许多钱。出于做生意人的本性,许某竞想了放高利贷的歪主意,与其将钱财放在家里,倒不如放高利贷借给他人,从中获取高额利息。1999年元月8日,许某借给被告孔某8000元,并约定月息为240元。2001年8月15日许某又借给被告孔某5000元,并约定利息为3%。被告孔某将借来的钱全部投入做生意,但因天空不作美,生意越做越亏本,最终将借款全部赔上,导致没有能力偿还原告借款的本金及利息。九年多来,原告许某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但每次都是无功而返。

  2008年2月7日,原告又到被告家中追要欠款,被告写给原告还款保证书:“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13000元,限于2月15日偿还3000元;8月30日偿还5000元;12月30日偿还5000元。”许某拿到被告孔某的保证书后,耐心等待被告还钱。保证书约定的一期、二期、三期还款期限均已超过,但被告迟迟不见还款。原告许某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遂起诉至法院。

  主办法官一方面直接指出原告许某对被告孔某的借款行为系属放高利贷,是违法行为,对其利息方面的诉求,法院是不予以支持的;另一方面也直接批评被告孔某借钱不还是不讲信用的行为。经过法官教育后,原告清楚认识到自己高利放贷的错误,自动放弃对利息方面的诉求。被告也同意在一个月将13000元钱的欠款还清,遂双方自愿达成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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