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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骨灰被冒领引发国内罕见鉴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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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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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放在包头固阳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的骨灰不翼而飞,为了找回去世亲人的骨灰,亡者亲属们诉诸了法律。法院判决由包头市固阳县民政局追回骨灰。到此,事情看似已经尘埃落定,但是,亡者亲属认为,骨灰即使被找回来,又该如何判定此骨灰就是自己亲人的呢?为此,引出了全国罕见的骨灰鉴定纠纷事件。

  (事件)骨灰不翼而飞

  3月8日,记者见到了满面愁容的曹美玲,一提起父亲骨灰丢失的事情,曹美玲就满眼含泪。

  1996年1月,曹美玲的父亲去世后,曹美玲和弟弟曹喜玲将父亲的骨灰寄存在包头市固阳县民政局下属的殡葬管理所,并办理了骨灰寄存证,按年缴纳存放费用。

  2004年农历七月十五,由于自己生病住在医院,曹美玲没有像往常那样去父亲的骨灰寄存处祭奠父亲。2005年春节那天,曹美玲病情好转后就带着家人和弟弟前往殡葬管理所给父亲扫墓。可是,走到父亲骨灰寄存的位置时却发现,骨灰盒不见了。当曹美玲向护陵人员李某了解情况时,被告知父亲的骨灰盒已经被人取走了,并拿出了殡葬管理所的手续,取骨灰的手续是殡葬管理所所长李明出具的。由于当时正是春节大假,所长休息,所以只能等到春节长假结束后,再向所长询问详细情况。

  曹美玲和家人闷闷不乐地回到了家中。回家后还得强颜欢笑,瞒着86岁的母亲。

  曹美玲对记者说:“把父亲的骨灰寄存在殡葬管理处未下葬,就是要等到母亲百年后一起合葬,而且自己和家人从来都没有取出来的念头,再说,取骨灰要凭骨灰寄存证才能取走的呀,骨灰寄存证一直在我的手里,怎么会没有证件就让人取走父亲的骨灰呢?”

  (矛盾)家属拒绝接受协调解决

  长假一过,曹美玲便向包头市固阳县殡葬管理所所长李明了解情况,李明给他们出具了一个事由经过的材料:2004年6月10日下午下班的时候,有两个男子(其中一个本地口音)急急忙忙来到单位,要取走存放在骨灰堂曹自新的骨灰,但寄存证丢失,声称亡者之女有病,经人看后说把亡者骨灰入土埋葬即可安然无恙。当时两人情真意切,故我未加深查便同意领取骨灰,但回家后仔细琢磨觉得不妥,立即骑摩托赶到了烈士塔,但骨灰刚被取走。

  据了解,骨灰存放规则里有明确规定:取走骨灰必须缴销骨灰寄存证。如寄存证丢失,须持单位介绍信办理。

  之后,曹美玲及家人要求包头市固阳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为他们找回父亲的骨灰。2005年3月,得到线索的固阳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的曹卫平与两位民警前去陕西省榆林市骨灰的领取人那里了解情况。

  曹美玲对记者说:“他们回来后告诉我们,刚开始那边人不承认拿走了骨灰,后来承认了却称坚决不给,至于是否下葬不清楚,并告诉我们,他们对管理不善有责任,可以给我们一些补偿。”

  “我们想要的是拿回自己父亲的骨灰,并非其他的目的。”曹美玲气愤地对记者说。

  曹美玲姐弟认为,骨灰被人取走时隔半年,包头市固阳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并没有采取任何积极有效的措施将骨灰追回,现在却以补偿作为解决问题的砝码,他们不能接受,也不能理解。

  (调查)殡葬管理部门道出隐情

  此后,他们又多次找过固阳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及其上级部门——固阳县民政局,可事情却没有一点进展。无奈之下,曹美玲姐弟于2005年3月28日将固阳县民政局和固阳县殡葬管理所告到固阳县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原告曹美玲、曹喜玲称,父亲的骨灰被人取走半年之久,被告都没有通知原告,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将骨灰追回。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追回父亲曹自新的骨灰,对骨灰进行司法鉴定,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诉讼费和车旅费、误工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固阳县民政局委托代理人认为,固阳县殡葬管理所是独立的法人,有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能力,被告同固阳县殡葬管理所只是行政上的管理关系。由于固阳县殡葬管理所个别工作人员的不慎,致使寄存的骨灰遗失,造成合同不能履约,其法律责任只能由固阳县殡葬管理所独立承担,因此原告将固阳县民政局列为本案属诉讼主体不当。

  固阳县殡葬管理所委托代理人称,骨灰是被曹自新的孙子曹小飞领走。其经过是曹自新建国前在老家由父母包办婚姻,娶妻生育一子叫曹建文。建国后曹自新自由恋爱,娶妻又生育一子曹喜玲、一女曹美玲。在2004年6月初,曹建文之子曹小飞等人来到固阳县殡葬管理所谎称骨灰存放证遗失,家中有一女一儿生病,要将曹自新的骨灰带回老家安葬,这样儿女的病就可痊愈,于是领走了骨灰。2005年3月4日,曹小飞承认冒领了曹自新的骨灰,但是不愿将骨灰归还给曹美玲、曹喜玲,愿意同原告共同协商曹自新安葬事宜,原告却执意不肯。故被告认为,法院应当将曹建文等人列为本案第三人一并参加诉讼,同时也同意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对给原告进行祭奠带来不便表示歉意,并且对此引以为鉴。

  事后,固阳县民政局副局长曹卫平对记者介绍了事情的原委:“亡者曹自新原属陕西省清涧县人,在老家有过娃娃亲,虽解除了婚姻关系,可有一子曹建文。曹建文让儿子曹小飞来到包头编了一个谎言把骨灰取走了。我与民警在去清涧县了解情况时,曹小飞称骨灰是拿回来了,可是坚决不给。殡葬管理所造成骨灰被人取走于法于理都是不对的,给当事人造成的痛苦也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

  曹美玲却矢口否认了父亲曹自新在老家曾有过的婚姻关系。

  (纠纷)引发骨灰鉴定难题

  2005年11月3日,固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存放骨灰的管理单位由于工作人员管理不善,造成骨灰被他人取走,应承担民事责任。骨灰的存放对原告来讲是精神寄托、感情安慰的需要,骨灰的遗失,使原告失去了祭拜的特定物,对原告造成较大精神损害,故应给予适当精神赔偿。两原告为寻找其父骨灰经济上遭受了一定损失,其合理的差旅费等应予考虑。为此,判决两被告固阳县民政局和固阳县殡葬管理所将原告的父亲曹自新的骨灰追回;同时,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两被告赔偿原告为寻找骨灰所花的差旅费183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曹美玲质疑,即使是固阳县民政局和固阳县殡葬管理所为他们追回了骨灰,又怎么能证明这个骨灰就是自己父亲的呢?

  随后,曹美玲和曹喜玲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判决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失费5万元,并且对骨灰进行司法鉴定。

  曹美玲对记者说:“骨灰是儿女们为了悼念去世亲人而保存的一种特定物,如果这种特定物已经不是自己亲人的了,那么悼念还有什么意义。作为殡葬管理部门,他们完全有条件,也有可能从任何渠道收集来骨灰,甚至于收集来动物的骨灰,骨灰从表面上是根本看不出来区别和差异的,除非能够做出鉴定或者有一个能让我信服的说法,来证明骨灰就是我父亲的,我才会接受。”

  固阳县民政局副局长曹卫平对记者说:“目前,原殡葬管理所所长李明已经被免职并且给予处分。追回曹美玲父亲骨灰这件事我们也在积极地做,对于曹美玲提出的骨灰鉴定,我们只有等待法院的判决,如果法院认为应该进行鉴定,那我们也无话可说。”

  据记者了解,现在还没有机构能够对骨灰做鉴定。

  北方新报·杨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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