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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调解工作在新时期要有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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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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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两级法院近年来不断完善调解机制,探索调解方式,调解结案率达到52%,不仅节约了诉讼成本,还深受当事人赞誉。其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在情、理、法之间搭建起良好平台,不断探索和大力推进新时期调解工作的做法值得借鉴。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命题,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积极的社会稳定与协调机制,认真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调解作为我国法院长期适用的一项解决纠纷的制度,对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彻底解决纠纷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俗话说,良言一句三冬暖,从中国古代的“明教化,息讼端”到如今的依法调解和为贵,以调息争的化解纠纷方式一直影响着我国法律思想和诉讼观念的形成与发展,被国外誉为“东方经验”。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如何保持好的传统做法并注入新的内涵和活力,提高做好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发挥调解对于社会矛盾的定纷止争作用,是人民法院不断思考和探索的问题。肖扬院长强调,从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审判实践看,司法调解不容忽视,要本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关键是要案结事了,尽可能减少上访申诉和再审。要从法院基层建设开始,从治根开始,从提高审判质量开始,加大司法调解力度。

调解事关千家万户,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全国法院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认真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和部署,不断研究和探索司法调解的规律与特点,丰富调解手段,创新调解方式,用发展的思路去工作。在调解过程中,要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无论是庭前调解、庭审过程中的调解还是庭后判前的调解,都要坚持做到依法调解,以情调解,带着深厚的感情和强烈的责任意识做好调解,只要有调解的可能就不放弃努力,并力求实现当事人最大程度的认可和满意,做到案结事了。调解涉及面广,离不开有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各级法院要不断拓宽调解的途径,加强与案件有关人员及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形成调解合力,相互协作与配合,共同做好调解工作,体现最佳的司法效果。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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