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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燃放爆竹惹祸 家长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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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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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平谷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小张的监护人邹先生和被告小崔的监护人马先生各赔偿原告崔先生经济损失 3990余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2006年2月3日,农历正月初六,小张携带爆竹到原告家,将正在屋内的小崔叫到院中,二人便燃放爆竹,引起原告一间没有门窗的北房内失火,烧损了房内的竹竿、木板、三轮摩托车、房柁等财产,熏黑了墙壁和顶棚。村干部闻讯后,立即组织村民将火扑灭。为了灭火,村民拆穿部分房顶用于注水。火灾发生后,村干部及镇司法所曾就原告财产损失问题进行调解,但由于小张一方不愿承担赔偿责任,三方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崔先生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7480元。

  经原、被告三方同意,平谷法院委托北京嘉禾庆资产评估公司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除工程费税金,原告财产直接损失和修缮费用合计为7980元。在案件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按评估结果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小张携带爆竹到原告家,二人燃放爆竹,故燃放爆竹的行为属于二人的合意,对于原告房内失火烧损原告的财产,二人应共同承担责任。原告的经济损失应以评估结果为准。

  北京法院网·于思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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