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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缴供暖费 物业公司与用户为房号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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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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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立案庭案外调结

  5月16日下午,北京市第二中院立案庭加强案外调解工作,本着既维护裁判稳定性,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调解一起供用热力纠纷案,做到了案结事了。

  丰台区某粮没贸易总公司东铁营经营部与铭月豪物业公司签有供暖协议,约定东铁营经营部为本单位职工黄交纳供暖费。东铁营经营部依约为黄某支付了其所住的丰台区东木樨园14号楼9012号房屋的2001年度至2004年度的供暖费。铭月豪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供暖协议以及黄在物业公司的供暖签证单,将东铁营经营部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其支付丰台区东木樨园14号楼1010号房屋2001至2003年的供暖费共计5841元,并支付滞纳金5841元。一审法院判决后东铁营经营部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亦支持了铭月豪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东铁营经营部仍不服,向二中院提出再审申请,并向二中院递交了9012号和1010号房屋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以证明本单位职工黄立柱承租的是9012号房屋,1010号房屋并非本单位职工承租。

  二中院在复查该案时通过走访当地居委会了解到,黄某家因拆迁承租了9012号和1010号房屋,两套房屋分别是由黄某和其家庭其他成员签订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东铁营经营部一直为黄交纳的是9012号房屋的供暖费,但暖签证单上的房号并没有及时变更,即9012号房屋的供暖签证单上的用户姓名是黄某家的其他家庭成员,而1010号房屋的用户姓名是黄某。铭月豪物业公司便依据该签证单向东铁营经营部起诉主张1010号房屋的供暖费。

  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法官多次做双方工作,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东铁营经营部给付1010号房屋的供暖费5841元及滞纳金的一半2920.5元;铭月豪物业公司放弃申请执行原判生效判决,东铁营经营部撤回了对本案的再审申请。调解协议签订后,双方表示将重新签订供暖协议,更正供暖签证单上的房号。至此,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中国法院网·许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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