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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擅自划出6万冻结款遭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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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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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2006年5月31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对具有协助履行义务的电力公司作出罚款决定,并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

  2004年4月郭某之子在泸县某小型水电站游泳时,被该电站发电时的水冲入河中溺水死亡,经泸县人民法院判决,由水电站赔偿郭某各种费用4.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郭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将所发的电传输到泸县某电力公司,由电力公司按发电量的多少支付电费。随后,泸县法院裁定冻结水电站在该电力公司的电费6万余元,并向电力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冻结民事裁定书。

  由于电力公司无视法律,未经法院同意,公司财务负责人擅自将冻结的电费款分三次全部划给被执行人,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2006年5月31日,四川省泸县法院对具有协助履行义务的电力公司作出罚款决定,并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

  迫于法律的威严,电力公司将划出的电费款6万余元全部划回,该公司会计也向法院承认错误,并写下保证书,鉴于该案的损失已全部追回,法院撤销了对该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的处罚。

  中国法院网·田燕 陈超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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