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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担保书 责任岂能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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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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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平谷法院审结原告芮某与被告孙某、冯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孙某归还原告芮某借款350万元;被告冯某对孙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冯某对孙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直接向孙某追偿。

  原告芮某诉称,孙某分别于2005年9月16日和2006年2月20日从我处借款共计350万元,冯某为孙某的上述借款担保,并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我多次向二人催要此款,但二人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付。现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和冯某连带偿还我借款350万元。

  孙某辩称,对芮某起诉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无异议,亦应偿还,但现在无力清偿该笔债务。冯某辩称,担保合同是在主合同之后签订的,但我方对主合同及履行情况并不清楚。当时我方与孙某有口头协议,约定对该笔债务到2006年底付清,没想到芮某在我签署了担保书后的第二天就起诉了。如芮某能够提供担保书,我可以偿还该笔债务。

  法院认为,孙某收到芮某提供的借款后,未能按约履行归还义务,已构成违约;冯某为孙某从芮某处借款350万元提供担保,冯某应按承诺履行担保义务。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当事人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芮某在孙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时,而向冯某主张权利,未超保证责任期间。(

  北京法院网·常书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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