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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内一家三口被杀 家属向物业索赔95万遭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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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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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三口公寓内被杀 家属向物业索赔95万

  新闻回放

  去年8月12日,长春市发生一起凶杀案:罪犯孙有进入吉林电力高层公寓2704室抢劫,将室内的李正明和吕彦国夫妻还有他们的外孙女李隽杀害。

  如今,犯罪分子孙有已经被执行死刑。

  法庭辩论

  原告方:

  凶手进入公寓时,公寓门口无人把守,凶手未登记就进入被害人家,导致3人被杀。故物业工作有过错,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方:

  合同中尚未约定陌生人入内需登记,物业不存在违约也没有过错。物业与凶手不是共同犯罪,没有连带赔偿责任。

  2006年5月9日,李正明、吕彦国、李隽的5名家属李列、李宗凯等人把管理电力高层公寓的吉林电力物业公司告到法院,认为物业违约管理不善才发生了3口人被杀的悲剧,5名家属向物业公司索赔近95万元。6月29日上午,长春市南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当庭没有宣判。

  诉讼请求:要求物业赔偿近95万元

  昨日上午8时30分许,长春市南关区法院第四审判庭,死者李正明、吕彦国、李隽的家属走了进来。近一年的时间过去了,一家3口被杀的惨剧给他们带来的悲痛依然能在表情上流露出来,他们默默地坐在法庭里等待开庭。这起状告物业违约索赔一案的原告一共有5人,分别是李正明、吕彦国的儿子和女儿、吕彦国的80多岁的母亲,还有李隽的父母。

  上午9时许,庭审开始。5名家属的代理律师陈述了索赔的事实和理由:原告方认为,吉林电力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部门,未尽到《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职责,管理疏漏,致使孙有未经登记,亦未与2704室业主联系的情况下,直接进入2704室,杀害3人。2006年4月28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孙有赔偿原告李列、李宗凯经济损失共计449370.78元。因孙有被处死刑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所以实际原告并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现因直接加害人孙有无能力赔偿原告受到的损失,所以吉林电力物业公司应承担这一侵害后果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现本案原告提出侵权之诉,要求被告吉林电力物业公司除上述赔偿款项外还应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以上两项合计949370.78元,其中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法庭辩论:

  原告:物业有补充赔偿责任

  随着庭审的进行,法庭上进行了举证,最后就法院归纳的物业公司是否违约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的代理律师指出,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八条规定:“维持公共秩序,包括防火监控、楼内巡视、门岗执勤,对楼内搬出的物品进行登记”。而在去年8月12日事发当天,凶手孙有进入吉林电力高层公寓时却无人把守,顺利进入该公寓楼内,随后进入被害人家中行凶。据孙有交待,他之所以选择早晨进入被害人家中抢劫,是因为第一次到被害人家时正值早晨上班时间,门口无人看守,此时可以自由进出该公寓。以上事实表明,由于物业公司门卫形同虚设,对出入公寓内人员不进行登记、询问,物业公司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使得孙有二次毫无阻拦地进入公寓,致使损害结果发生;另外,在该案发生后,物业公司给门卫、保安开会,加强管理,并制定了关于高层公寓安全工作整改通知征求意见书,将其张贴于公寓的电梯及告示板上。随后,物业公司对物业管理进行了整改,先给业主办理出入证,后安装磁卡门。以上事实及物业后期的工作都证实,物业公司在对公寓的安全防卫工作中有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人身损害,如有第三人侵权,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按《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单位对业主的人身、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也是被告吉林电力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物业:不承认违约不同意调解

  吉林电力物业公司的代理律师在辩论中说,在物业公司和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有维护公共秩序、防火、楼道巡视、门岗执勤,对楼道内搬出物品进行登记的义务,超出合同外的其他服务都是物业管理部门自愿做的。合同中尚未约定陌生人入内需登记,物业不存在违约,也没有过错。因此表明,原告在起诉状中诉称的事实于法无据,没有证据支持,物业公司不存在管理疏漏。

  此外,通过孙有的刑事判决可以看到,门是死者自己开的,不是恶意打开的防盗门。基此表明:李正明是自愿让孙有进的住宅,而且愿意卖给孙有手机,是在为孙有拿手机时被杀害的,显然这与所谓的“管理疏漏”没有任何关系。通过证人证实,李正明生前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他不听取其他业主的意见,将住宅变成了交易场所,随便让陌生人入内,才造成自己与家人被害。在这个问题上,李正明应负全部责任。案发后,物业公司加强管理的做法是物业公司自愿和应业主要求来做的,是合同约定之外的,不能拿这个说物业管理有漏洞。

  物业公司与孙有不是共同犯罪,没有连带赔偿责任,何况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已经判孙有赔偿原告李列、李宗凯经济损失共计449370.78元,至于孙有是否赔偿跟物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这次是告物业公司合同违约赔偿,而在庭审中原告主张赔偿的依据是人身损害赔偿,合同违约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刑事附带民事已经判决已经生效,所主张的权利已得到了法律保护。现在又告物业属于一案两诉,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一案不得两诉的基本原则,请求法院驳回5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法庭调解阶段,5名原告同意调解,但被告物业公司不同意。

  城市晚报·徐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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