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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屋被意外烧毁房东索赔 房客赔了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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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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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男子租房外出时,房屋意外失火被烧毁,房东起诉房客索赔。昨日,记者从市二中院获悉,该院于8月20日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承租人赔偿房东9800元。

  大火烧毁出租房

  2003年3月22日,年近七旬的黄大爷将梁平县城一处瓦房租给了同县男子丁某,双方约定租期一年,年租金1000元。一年租期满后,丁某继续使用该房,但未续签租房合同。2005年6月25日上午,丁某外出时,该出租屋意外发生火灾,房屋被烧毁。但直至去年,黄大爷才将丁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经评估:黄大爷被烧毁房屋市价为1.62万元,而庭审中黄大爷只要求丁某赔偿9800元。

  一审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丁某在租用黄大爷房屋期间发生火灾,造成黄大爷房屋被烧毁的损失,应承担赔偿黄大爷损失的责任。但法院同时认为,黄大爷未在法定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于是一审驳回了黄大爷的诉讼请求。

  黄大爷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认为他是在派出所调解无果后,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没超过诉讼时效。随后,黄大爷出示了梁平县公安局民警罗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在去年7月,罗在梁山镇第二派出所工作期间,曾组织黄、丁对被烧毁房屋损失赔偿一事调解,但未达成协议。

  二审支持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为黄大爷将房屋出租给丁某,该房屋在丁某承租期间被烧毁的事实成立。因此,丁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尽管该房屋的评估价值为1.62万元,但黄大爷只主张索赔9800元,其赔偿额法院予以支持。

  于是,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以黄大爷的诉讼请求超过时效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处理欠妥,予以纠正,遂判决丁某赔偿黄大爷房屋财产损失9800元。

  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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