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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撞击致人死亡 家属怒告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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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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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车观察轮胎不幸被撞,随后又被多车连续撞击,事故现场变动,责任无法法定,家属一纸诉状要告十三被告,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做出了判决。

  2008年1月,许良乘坐某锻造公司的车回家,该车由于建成驾驶。途中轮胎瘪了,两人便下车观察。此时,顾云良驾车碰撞了停在桥面的货车和另一辆孙山驾驶的轿车(车主为刘立,孙山受刘立雇佣),同时将于建成、许良撞倒。后又被余群驾驶的轿车(车主为某汽车公司,车辆挂靠在该公司经营)、丁学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前后撞击,致使事故现场变动,责任无法认定。许良经医治无效死亡。同年4月,许良妻子和女儿将上述所有的人员、车辆挂靠的公司以及顾云良车辆投保的A保险公司、刘立车辆投保的B保险公司、余群驾驶车辆投保的C保险公司、丁学成车辆投保的D保险公司等13名被告告上了法庭。

  审理后,法院对许良死亡产生的共计53万余元的赔偿责任作了如下认定:A、B、C、D保险公司均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在这起事故中,于建成在来车方向未设警示标志的情况下停车,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一定原因,应当承担20%的责任。于建成是锻造公司的驾驶员,当时在接送公司领导许良的途中,可认定为他系在履行职务,即使锻造公司对他的出车不知情,也属疏于管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公司负责赔偿。顾云良驾驶中未确保安全,疏于路面观察,应当承担30%的责任。余群在行驶中未确保安全,应承担20%的责任。丁学成在禁止拖拉机通行的地方行驶,并未确保安全,应承担30%的责任。许良与孙山在本事故中无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顾云良将车辆挂靠在旅行社经营,由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余群的车辆挂靠在汽车公司,故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因顾云良、余群、丁学成对许良造成了共同侵权,故超过交强险的部分由该三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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