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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三年不交付亦不退款 买主法院求“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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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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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所购买的商品房至今未交付,购房者想解除合同,房地产开发商却不同意,于是购房者将房地产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山东省日照东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败诉。

  2004年6月28日,陈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屋,并对面积、价款等相关事宜作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陈某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然该房地产公司一直未能交付房屋,也不同意陈某多次所提出的解除合同及退款要求。于是,陈某将该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还购房款及承担违约金(按银行利息计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28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作了具体的相关约定,且被告应当在2005年12月31日前经验收合格后交付房屋。此外,合同对交接等事项作了约定,被告交房逾期30日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交付了房款,被告应按约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被告未能按约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已构成违约,帮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原告购房款,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自交款之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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