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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跑打闹同学被打伤 学校赔偿两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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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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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个上高中的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两人在嬉闹过程中,其中一名学生将另一学生致伤。学校是否应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呢?近日,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决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小博与被告小超是某中学同班学生。2007年年底,该中学举行活动,学校指派小博和小超参加准备工作,二人闲暇之余,小博和小超嬉闹,并先动手将小超绊倒,二人在嬉闹过程中,小超将小博致伤。经过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双方因经济损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小博诉至法院,要求学校和小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小超在与原告小博嬉闹过程中将小博致伤,为此小超对该损害后果应负赔偿责任,鉴于小超是未成年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作为管理者未能对小博及小超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导致小博与小超在学校组织正常活动期间嬉闹并将小博致伤,为此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小博因致伤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二被告应按责赔偿。故被告小超按照责任赔偿原告小博经济损失共计二万余元,学校按照责任赔偿原告小博经济损失共计二万余元。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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